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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依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之二)

来源:《中国医药报》
摘要:■蔡力峰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娄底市市委书记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存在偏差。常言道,物质决定意识,我在思考,之所以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成为我国百姓最为关注的问题,是因为我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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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力峰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娄底市市委书记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存在偏差。常言道,物质决定意识,我在思考,之所以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成为我国百姓最为关注的问题,是因为我国的人口素质提高了。
  首先食品安全问题应归属于诚信和道德范畴。中国人历来重视诚实守信。中国商界自古以来就有“以诚立业,以信取人”的传统,所以诚信并非是可有可无的摆设,它是一项法律义务,具有强制性,违反诚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其次要尽快改变食品安全监管多元主体、政出多门的状况,确立一个监管部门,全权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于原来分散在其他部门相关食品的职能实行剥离,划归到食品安全主管部门。
  最后我建议首先全国人大要制定《食品安全法》,认真清理已过时的法律法规,根据新形势和实际需求制定新的配套法律法规;其次要理顺管理机制,整合执法力量,设立高规格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使其有权对食品的生产、流通、消费进行全程监管;第三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多管齐下,用法律、信用、道德约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第四要依法治理,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
  ■文会国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
  从整体上看,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认为,除了生物、化学和物理污染等食品安全隐患外,最关键的原因在于食品安全管理上的缺失。具体分析如下:
  一、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颁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近40部,表面看似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多,但因分段立法,条款相对分散,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等原因,不仅给食品安全监管留下许多空隙和隐患,而且容易在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律运用中出现标准不一、处理不当的情况。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多头执法,协调机制、运转效能不高。当前这种多部门共同监管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的状况,必然造成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有利益的事大家争着去做,出了问题就相互推诿,使得食品安全管理效能低下。
  三、我国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惩处相对过轻,威慑力不够。我国的《食品卫生法》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是“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威慑力显然不够。
  ▲戴菊芳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我从事食品卫生监督工作20余年,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着深刻的理解。我认为,在过去的10余年间,《食品卫生法》在确保百姓饮食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进步,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在很多方面已经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但旧有的法律法规对体系内的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在减弱,而且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还存有互相矛盾的内容,导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为食品安全执法带来很大困难。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制售假劣食品行为的惩罚力度较轻,也是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一条主要原因。《食品卫生法》对违法处罚最高额度仅为5万元,这不足以有效打击违法行为,更不能震慑不法分子。同时,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尚未明确提出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难以对违法者形成震慑作用,要知道仅仅依靠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律,从而使其生产出合格食品的行为是非常冒险的。
  为此,国家应该加快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在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的同时,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动态监管体系,将监管的重点从终端产品的检测过渡到整个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同时还要尽快确立由一个部门负责整个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改变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状况,真正承担起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重担。
  ■谢朝月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
  食品安全归根结底是质量问题,其核心是标准化的建设与实施。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化程度还很低,一方面是标准本身的质量较低,另一方面是有的标准并没有严格执行,这也反映出我国的法治环境和法制环节的缺陷。
  我国的食品标准是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构成。尽管也制定了包括各类食品产品标准,但从不断暴露的食品安全案例来看,不少标准不能够适应现代生活发展的需求,标准“执行难”的问题还严重存在。
  国家同时要尽快制定更加完善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实行严格的生产自律,建立从种植、养殖、生产、销售整个链条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在蔬菜水果和粮食销售市场中,建立更加严格的安全检验制度,制止危害群众健康的各类蔬菜水果和粮食食品的上市流通。
  关于农村食品安全问题,我认为应从源头上严格限制农民在农业生产中使用高毒农药。我建议,要尽快开展有关农村居民在生产菜粮时使用农药和化肥的调查研究,严格限制或依法取缔高毒和不合理的农药和化肥生产企业,帮助农民在农业生产中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等,同时还要对农民开展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让农民认识到种植含毒或含有其他危害因素菜粮的危害性。
  ■朱雪琴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冶集团长沙冶金设计研究总院高级工程师
  2006年,“红心鸭蛋事件”、“多宝鱼事件”、“福寿螺事件”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主要还是因为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链条和环节的食品生产、加工、贮藏、销售等缺乏专门的系统性立法。《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现有的法律均是对食品生产经营的某个环节或某类产品的专门规制,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另外,现行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严重落后于国际标准和现实需要,为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例如《食品卫生法》中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等45种食品中的残留量作出了规定,含291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同时,该法也缺乏对为假冒伪劣食品制造者、销售者提供原材料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我建议尽快制定《食品安全法》。对食品从生产、加工、贮藏到销售等各个链条和环节的生产经营行为和相应社会关系进行专门系统性立法。在现行多部门、分环节监管的基础上,将部分诸如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的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其综合分析,缺陷食品召回等涉及宏观的职责统一赋予一个国家级专门机构行使,同时保留各部门原有的具体执法权,但须在法律上明确各具体环节上监管部门具体的监管职权,避免职权重叠和冲突。
  ■匡妹仔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安仁县教育局副科级督学
  最近几年,百姓“菜篮子”的污染问题不断凸现。农民依照传统的种植模式,过量地使用化肥、农药、激素等辅助药剂,导致高毒、高农药残留的农产品流入市场;少数牲畜养殖户贪图小利,使用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饲料,造成了肉类市场的污染等,这些生产行为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我认为造成食品不安全的原因,首先是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不完善。其次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交叉,监测体系不健全。第三是某些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隐患依然存在。一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安全隐患突出;二是夜市的麻辣烫、学校周边无证照经营食品的现象十分普遍;三是农村寄宿制食堂的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还未全面开展,农村学校食堂存在很大的隐患。第四是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强。
  总的说来,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理解程度参差不齐,导致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不够强,特别是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的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更是匮乏,因此食品安全隐患无处不在,务必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针对困扰我国食品安全的几个因素,我建议加快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一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二是进一步完善各项食品安全制度,同时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三是加强食品领域道德建设和法律宣传,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王阳娟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湘剧院院长助理
  目前食品安全存在诸多难题:首先是监管力量不足,监管的人力、经费、设备短缺。其次是执法监督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质检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工商部门除上述二法外,再加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自执法、重复执法现象存在。第三是食品市场治理整顿力度不够。首先,从源头抓食品安全的意识不强,不能防患于未然;其次,处罚偏轻,重点整治力度不够;第三,日常管理严宽不齐;第四是公众食品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广大消费者尤其农民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偏低和防范意识不足。
  我认为,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亟待完善。作为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核心的《食品卫生法》未能体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留下执法空隙和隐患,与之配套的《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迄今尚未出台,可操作性欠缺。如对广大饲养户的用药环节无任何规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众多的养殖户在自配饲料中掺入违禁药无相关规定。禁止在肉制品、水产品中滥用添加剂等都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
  其次是行业协会缺位。在发达国家行业协会协助政府参与企业管理十分普遍,显示了其巨大的社会潜能和效益。但在我国包括食品行业在内的众多行业中,行业协会的发展还相当滞后。行业协会缺位,致使我国缺少了保障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手段和途径。
  ■刘冬荣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南大学商学院教授
  冠生园陈馅月饼,敌敌畏火腿……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触目惊心。我认为,没有食品安全的基本法、核心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重大缺失,也是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突出问题还无法彻底解决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目前虽然或多或少有些法律法规与食品安全相关,但食品安全却没有被明确为立法的整体性目的,造成的后果是现行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所涵盖的法律法规并不是以食品安全为目的进行构建,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自发形成。在国际上获得认可的食品安全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如整体性原则、预防性原则、可追溯原则等,并没有贯穿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
  为此,就食品安全立法工作我建议:建立统一、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高标准国家食品安全检测监测体系;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提高企业入市门槛以确保食品安全;建立食品销售环节的追溯和承诺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信用体系,即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  图为6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察司在湖南省召开"完善安全督监体制、依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处理建议听取代表意见座谈会,来自湖南的8位全国人大代表在会上积极谏言献策。 文/图中国医药报记者 付子昂
  (本版文章为中国医药报记者根据座谈会发言录言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作者: 200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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