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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轮审查包括多种农药,其中许多是小量的特种有效成分,如外激素和植物萃取物。被评价的200个有效成分是以2002年收到公司支持审查的通知为基础的。这些公司有一年时间向相应的文件起草国提交有效成分资料。委员会已在第4轮有效成分中又增加了来自EU新成员国的 71个有效成分。第4轮有效成分审查结合了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作用,其它调整是包括了评价低风险有效成分的条款和小市场有效成分的条款。
有效成分按产品类型分组。A是天然源的,如植物萃取物。B-G包括合成外激素,微生物源有机体,杀鼠剂和熏蒸剂等化合物。它们将受到更广泛的评价。
A类有效成分的文件,要在2005年6月30日前提交,对于B-G类有效成分的文件提交期限是2005年11月30日。对于A类有效成分,文件可包括引证国际上可得的资料和OECD国家所作的任一评价,以及当前进行研究的详细资料。对于B-G类有效成分,要求提交研究结果文件的摘要和全文。
起草国将送它们的评价报告给EFSA。对于A,将包括一份推荐:包括在EU农药登记法令(91/414)的附录1;包括某些条件的满足,如附加资料条款;或不列入附录1。对于B-G,选择余地较大,起草国可以推荐包括或不包括。
所有成员国必须提交一份评价有效成分的进展报告给委员会,对于属于A类的有效成分,要在2005年11月30日前,对于属于B-G的有效成分,在2006年11月30日前提交评价进展报告。允许起草国向厂家收取管理和评价工作的费用,但费用必须以透明的方法计算,并不超过进行审查工作的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