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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立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 55名专家当委员

来源:食品科技网
摘要: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曾卓琳)22日下午2点半,四川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在成都召开第一届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宣布“四川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正式建立。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新聘任的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共120余人出席会议。据了解,这次入选四川省第一届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共有55名,均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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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曾卓琳)22日下午2点半,四川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在成都召开第一届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宣布“四川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正式建立。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新聘任的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共120余人出席会议。

  据了解,这次入选四川省第一届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共有55名,均通过层层遴选,综合各方意见建议,报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审定。55名专家分别来自省内食品安全、法学、医药、公共卫生、食品标准、食品工艺、食品营养、检验检测、农业和部分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领域。

  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发展规划,参与全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了解掌握国内外食品安全领域最新动态,参与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工作,针对食品安全重大问题提供专业意见,为公众释疑解惑等。

   附:

四川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技术支撑的作用,提高政府决策水平,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组建的多专业、跨部门非法人机构,在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相关活动。专家委员会下设“决策咨询、应急处置、风险评估和科普宣教”4个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和我省食品安全管理的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三)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政策法规类专家不受此限,但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年限应不少于5年),国家、省、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优先聘任;

    (四)有较强的研究、分析能力以及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六)经单位同意,本人自愿接受聘任,愿意接受派遣外出执行任务和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职责:

    (一)参与制定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

    (二)参与全省食品安全的现状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三)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性做出评估;

    (四)了解掌握国内外食品安全领域的最新动态,及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五)参与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针对食品安全重大问题提供专业意见,为公众释疑解惑;

    (六)承担省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程序,恪尽职守,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对自身行为、言论和提供的意见、建议负责。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具体人选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产生,主任委员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批准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总结、调查报告等;

    (三)确定专家委员会研究课题;

    (四)代表专家委员会签署决议;

    (五)其他与专家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重大决策。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设副主任委员4名,具体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产生。副主任委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主任委员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受主任委员委托代为履行主任委员有关工作职责;

    (二)依据分工负责分管分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如召集分管分委员会会议,签署分管分委员会工作计划、总结、调查报告、鉴定结论、决议、会议纪要,提出分管分委员会研究课题等;

    (三)在承担各分管分委员会协作任务时,代表分管的分委员会参与工作并会签有关文件;

    (四)其它与专家委员会及分管分委员会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的4个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产生。各分委员会依据分工分别承担相应职责范围的专业技术工作。对于重大和综合性工作任务,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协调各分委员会共同承担。各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分工为:

    (一)决策咨询分委员会。主要负责协助开展食品安全政策、法律、法规、监管体制、机制等领域的相关工作;

    (二)应急处置分委员会。主要负责协助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事件分析、应急体系建设等领域的相关工作;

    (三)风险评估分委员会。主要负责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工艺、检验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测等领域的相关工作。

    (四)科普宣教分委员会。主要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宣传动员、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等领域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具体承办,秘书处设在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制度,承办专家遴选、聘任、续聘、解聘和专家库信息管理维护等事务;

    (二)组织制定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承办年度和专项经费预算申报、落实和工作计划的协调、联络、推进工作;

    (三)承办专家工作的记录、考核、总结和表彰等工作;

    (四)承办专项工作的专家抽调、经费申请和专家工作产生差旅费报销和补贴核发等工作;

    (五)承办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评、鉴定、调研、宣传、培训等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承办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内部信息刊物、培训教材、宣传资料等的编印工作;

    (七)其它有关专家管理的工作事项。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由食品安全管理、法学、医药、公共卫生、食品标准、食品工艺、食品营养、检验检测、农(畜牧、水产)业等领域技术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聘任期满,需要继续聘任的,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查专家工作记录和考核意见,符合规定的重新颁发聘书。聘任期满未续聘的自动解除聘任。出现下列情形,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有权在聘任期内对专家予以解聘:

    (一)不遵守本制度规定;

    (二)连续两次缺席专家委员会相关会议,或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

    (三)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过错或失误,影响恶劣;

    (四)不再具备本制度第三条所规定的条件;

    (五)其它与专家委员会成员身份不符的评论或行为。

    第十二条 聘任专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推荐。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按照本制度相关要求,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专家推荐。被推荐人应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遴选。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列入初选名单。根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需要,组织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遴选。

    (三)聘任。拟入选专家委员会的人员名单经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给入选专家颁发聘书并通知所在单位, 聘任人员在《四川日报》及省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专家参加。研究、讨论下列问题:

    (一)审议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二)就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交流、研讨国内外食品安全的最新技术和管理信息。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分委员会会议: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需对事故的起因和风险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

    (二)国内外出台食品安全的最新技术标准和管理措施,可能对本省食品产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生产重大影响;

    (三)其他紧急情况。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研究决定重要和重大事项时,应有半数以上的参会专家同意。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并由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署,印发与会人员。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纪要或决议中予以记载。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或指派参加调查、分析、评估、鉴定等工作时,不得泄漏在工作中获知的国家涉密信息和企业商业秘密。未经委托和指派单位批准,不得对外公布有关工作结论。

    第十七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委员会成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和指派参与相关工作,差旅费(包括交通、住宿和伙食补贴)、专家补贴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从食品安全工作经费中支付。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或指派参与相关工作时,违反本制度规定,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违背客观事实,造成工作失误或过错,或者行为不当,不遵守职业道德,但尚不构成解聘条件的,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专家委员会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本人写出检查,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作者: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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