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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食营养补充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意见稿

来源:www.chca.net.cn
摘要:编者按:2013年2月16日,卫生部公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辅食营养补充品》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特殊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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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2013年2月16日,卫生部公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辅食营养补充品》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3年4月20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辅食营养补充品》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4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附件3)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

传    真:010-52165408

电子信箱:foodsafetystandards@gmail.com

 

附件: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2.《辅食营养补充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卫生部办公厅

2013年2月16日

附: .《辅食营养补充品》征求意见稿全文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T 22570-2008《辅食营养补充品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GB/T 22570-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

——增加适宜人群,也可用于36~60月龄儿童补充微量营养素;

——删除基本原则;

——每日份产品中营养素及含量要求更改为必需成分和可选择成分并分别列出含量要求,更改蛋白质、烟酸和叶酸含量要求,可选择成分中增加二十二碳六烯酸;

——以脲酶活性替代原标准要求的尿素酶活性,检测方法相应改变;

——更改标识要求中的注意事项;

——删除附录A《矿物质和维生素原料名单》;

——删除附录B《辅食营养补充品中尿素酶活性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6月~60月龄婴幼儿及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辅食

即辅助食品,指婴儿在6月龄后继续母乳喂养的同时,为了满足营养需要而添加的食品,包括家庭配制的和工厂生产的。

2.2

辅食营养补充品

用于在6月~36月龄婴幼儿即食辅食中添加后食用的含高密度多种微量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的补充品,其中含或不含食物基质和其他辅料,也可用于36~60月龄儿童补充微量营养素。目前常用的形式有: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辅食营养素撒剂。

2.2.1

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

在食物基质中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制成的粉状或颗粒状或半固态等的辅食营养补充品,含高密度的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并通过食物基质提供部分所需要的优质蛋白质和少量能量。

2.2.2

辅食营养素补充片

以乳粉(或豆粉)为食物基质并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的片剂型辅食营养素补充品,含高密度的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易碎或易分散,可以磨碎或分散添加于辅食中使用。

2.2.3

辅食营养素撒剂

由多种微量营养素混合成的粉状或颗粒状小袋装辅食营养素补充品,含高密度的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可不含食物基质。

3 技术要求

3.1辅食营养补充品每日份推荐量

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10 g~20 g;辅食营养素补充片1.5 g~3 g;辅食营养素撒剂0.8 g~2 g。

3.2原料要求

3.2.1食物基质应为可即食的食物原料,其质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3.2.2 大豆类及其加工制品应经过高温等工艺处理以消除抗营养因子,如胰蛋白酶抑制物等。

3.2.3 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3.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混合均匀的适量试样置于无色透明玻璃皿中,在自然光线或相当于自然光线的感官评定条件下,观察色泽和组织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不良气味。

组织状态

具该产品应有的外观形状,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4 必需成分

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中,蛋白质含量应不低于25 g/100g,检验方法应符合GB 5009.5的要求,蛋白质的计算应以氮(N)×6.25。

辅食营养补充品中其他营养素的含量折成每日份计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必需成分指标

营养素

每日份中含量a

检验方法

6月~12月龄食用

13月~36月龄食用

b /(mg)

 

120240

180360

GB 5413.21

/(mg)

 

39

3.610.8

GB 5413.21

/(mg)

 

2.47.2

2.78.1

GB 5413.21

维生素A /(μg RE) c

 

120360

150450

GB 5413.9

维生素D /(μg)

 

39

39

GB 5413.9

维生素B1 /( mg)

0.12

0.24

GB 5413.11

维生素B2 / (mg)

0.2

0.24

GB 5413.12

a  用于3660月龄儿童补充微量营养素的辅食营养补充品,每日份产品中营养素含量指标要求同“13月~36月龄食用”产品。

b  仅适用于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

RE为视黄醇当量

 

3.5 可选择成分

辅食营养补充品中营养素的含量折成每日份计,其可选择成分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可选择成分指标

营养素

每日份中含量a

检验方法

6月~12月龄食用

13月~36月龄食用

/(mg)

 

2142

3060

GB 5413.21

/(μg)

 

612

612

GB 5009.93

/(mg)

 

0.180.36

0.240.48

GB 5413.21

维生素E /(mg α-TEb)

 

0.92.7

1.23.6

GB 5413.9

维生素K1/(μg)

 

39

4.513.5

GB 5413.10

烟酸/(mg)

 

1.26

2.46

GB 5413.15

维生素B6 /(mg)

0.12

0.2

GB 5413.13

叶酸/(μg)

 

32150

60150

GB 5413.16

维生素B12 /(μg)

0.2

0.36

GB 5413.14

泛酸/(mg)

0.72

0.8

GB 5413.17

胆碱/(mg)

60

80

GB/T 5413.20

生物素/(μg)

2.4

3.2

GB 5413.19

维生素C/(mg)

20

24

GB 5413.18

二十二碳六烯酸/(mg)

 

3090

3090

GB 5413.27

a  用于3660月龄儿童补充微量营养素的辅食营养补充品,每日份产品中营养素含量指标要求同“13月~36月龄食用”产品。

b  1 mg α-TE (α-生育酚当量)=1 mg d-α-生育酚。

 

3.6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 /(mg/kg)

0.5

GB 5009.12

砷 /(mg/kg)

0.5

GB/T 5009.11

 

3.7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真菌毒素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黄曲霉毒素M1或B1a/μg/kg

0.5

GB 5009.24

1.1.1.1.1 a 黄曲霉毒素M1只限于含乳类的产品;黄曲霉毒素B1只限于含谷类、坚果和豆类的产品。

 

3.8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CFU/mL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00

1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0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

GB 4789.4.

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执行。

 

3.9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9.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3.9.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9.3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附录C》的规定。其中,乙二胺四乙酸铁钠的每日份添加量以铁计不得超过2.8 mg

 

3.10  脲酶活性

含有大豆成分的产品中脲酶活性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脲酶活性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脲酶活性定性测定

 

阴性

GB/T 5413.31

 

4  标识

4.1标签标识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

4.2 产品名称的正下方处标注“辅食营养补充品”或相应类别“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辅食营养素补充片”、“辅食营养素撒剂”。

4.3 标签上应标明“本品不能代替母乳及婴幼儿辅助食品”。

 

作者: 201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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