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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颁布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食品科技网
摘要:针对本省学校食堂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实际,近日,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细则(试行)》分为总则、食堂管理、食堂布局和设施、从业人员、食品采购、食品加工等16章45条,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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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本省学校食堂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实际,近日,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细则(试行)》分为总则、食堂管理、食堂布局和设施、从业人员、食品采购、食品加工等16章45条,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

《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工作职责,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情况应在食堂餐厅内公示。建立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制度,并通过鼓励和支持学校食堂推行电子监管等开展明厨亮灶活动,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实施细则(试行)》还对食品加工操作流程进行了严格规范,明确了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加工场所的布局及工艺流程等相关规定。要求学校食堂(供餐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把好采购供应关,严格把好各类食品的采购验收关,认真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将通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逐步推行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远程视频监管,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实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与学校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建立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立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季度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学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措施,进一步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实效,确保广大在校生的饮食安全。



作者: 201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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