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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获悉,<昌平法院以注射时未履行告知如何处理过敏情况的义务为由,判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赔偿小杨各项损失2万余元。
案情回放
2005年1月6日,小杨在家被小狗咬伤。同年1月7日,小杨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控制所(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控所)医务室进行诊治。
医务室给小杨开了五针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当时为其注射了一针,其余四针由小杨带回家就近注射。
但医务室在为小杨诊治过程中并未告知出现过敏反应如何处理。
后来,小杨在昌平区中医医院社区门诊注射后,双小腿及双踝部出血点并伴有腹部疼痛。1月24日,小杨回到传染病防控所医务室就诊,诊断为皮疹并开了药,但小杨并未好转。
后经多家医院诊断,小杨的病为过敏性紫癜。
被告说法
传染病防控所辩称,医务室的治疗没有任何过错,疫苗的购进、保管和使用过程中没有任何问题,在未能提供医疗鉴定报告之前,不能认定是传染病防控所注射疫苗所致。他们是按照医疗规定为小杨注射狂犬疫苗,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传染病防控所在给小杨注射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时,未履行相应告知出现过敏反应如何处理的义务,且在小杨出现过敏后未采取相应措施,是造成小杨病情加重的原因,故对小杨的过敏性紫癜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