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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子打完吊针一周后殒命 父母状告医院

来源:news.sina.com.cn
摘要:谁知道,到医院打支吊针,才7天,小辉就去了。“医院不仅用错了药,还耽误了最佳救治时机”,于女士这样认为。事件回放独子突然去世父母状告医院小辉是于女士夫妇的独子,1984年4月生,原本在广州某职中念三年级。2003年1月7日,小辉因为咳嗽、咯痰,便在母亲的陪同下,于当晚8时步行到位于荔湾区的某医院求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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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毕征 实习生 刘晓星) “他们都说我儿子的病就算拖着一个月不治,也要不了他的命。谁知道,到医院打支吊针,才7天,小辉就去了!”于女士在法庭外泪流满面地说。2003年1月,她18岁的儿子因肺炎住院7天后宣告不治。“医院不仅用错了药,还耽误了最佳救治时机”,于女士这样认为。于是,她和丈夫卢先生走上了一条艰难而漫长的诉讼之路。

  因为独子小辉的突然死亡,于女士夫妇已经在诉讼路上走了两年多。

  事件回放独子突然去世父母状告医院

  小辉是于女士夫妇的独子,1984年4月生,原本在广州某职中念三年级。

  2003年1月7日,小辉因为咳嗽、咯痰,便在母亲的陪同下,于当晚8时步行到位于荔湾区的某医院求诊。经X光胸透,诊断为右下肺炎。接诊的医生直接给小辉开了静脉注射液。十几分钟后,小辉便显得非常烦躁不安,要求回家。于女士找到开药的医生,告知他小辉胸闷,很不舒服。该医生似乎并不在意。又过了十几分钟,小辉愈发烦躁,嚷嚷着喘不过气,于女士只能再度找医生,医生仍然没有在意。一个小时后,小辉的不适感不断加重,在于女士的一再要求下,医生终于来到治疗室,他发现情况不对,立即给小辉吸氧并抽血检查。

  然而,小辉的情况却在继续恶化,仅在天亮前医院就向小辉的家属发出了三道病危通知书。次日上午,小辉被会诊确认“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下午,小辉被转入危重病救治中心(即ICU)。1月15日,尚未年满19岁的小辉撒手人寰。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糖尿病、急性肾功能衰竭、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心肺复苏后脑水肿、肺部感染、药物性皮疹。

  白发人送黑发人,于女士夫妇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这个残酷的现实。他们拿着儿子的病历,四处找医生和药师咨询,终于发现了一个疑点。原来,医生在小辉的注射液中加入了“地塞米松”,这是一种效力极高的糖皮质激素,其禁忌症包括糖尿病。卢先生称,按照常规做法,小辉发生“酮症酸中毒”,应尽快补碱、中和血酸,但是医生只是用了药效较慢的“胰岛素”。

  “儿子死得太冤了,我们要替他讨回公道!”卢先生夫妇决定将医院告上法庭。在经历了种种难以言说的艰辛后,夫妻俩在2003年底向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医院延误抢救承担六成责任

  被告的医院在庭审时辩称,小辉经鉴定患有I型青年糖尿病。“送至医院时已呈现病危状况,因此,病重才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和根本原因”。

  小辉的父母反驳说,小辉在学校没有请过一次病假。当天他是走着去医院的,怎么能够说送已呈病危状态?另外,小辉过去从来没有糖尿病症状,尸检报告中之所以显示他血糖高,是因为“地塞米松“本身有使血糖升高的作用。

  医院还拿出一张特别护理记录单,证明医生曾使用碳酸氢钠给小辉补碱。小辉父母对这张记录单的真实性表示怀疑,称记录单并无相应医嘱,而且,“当初医院提供给他们的治疗记录里没有这张记录单”。一审判决:依据医学著作认定医院担责

  一审法院委托广州市医学会对此案作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鉴定书称,医院存在“对病史搜集有疏漏,病历资料记录不全……尤其是对病情及预后估计不足,缺乏分析,处理措施欠缺,未能迅速有效控制病情”等过失,但与患者之死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

  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结合查阅医学著作,法院在一审判决书里写道,“《实用内科学》明确指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是分秒必争的抢救病,必须进行生命体征和代谢的监护……医院在近十个小时里没有采取抢救措施,其过失行为与小辉死亡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但是,小辉自身疾病凶险也是其不治的重要原因。”鉴于此,法院判定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支付死者家属包括医疗费、死亡补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共计13.98万元赔偿金。

  医院不服,提出上诉。昨天上午,本案二审开庭。

  法庭将择日宣判,但在法庭上,小辉母亲不时的哭泣声让人闻之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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