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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医院10月前执行新价 总体价格下降2.61%

来源:医药网
摘要:经过反复修改的“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和调整方案”通过了省政府批准,23日上午正式出台。313个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将进行调整,其中有222项调低,新方案可令医疗服务价格下调2。此次公布的方案,是广东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在充分听取价格听证会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后报经广东省政府批准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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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反复修改的“广东省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和调整方案”通过了省政府批准,23日上午正式出台。313个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将进行调整,其中有222项调低,新方案可令医疗服务价格下调2.61%,每年总费用减少2.85亿元。

 

    23日上午,广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公布这一方案。此次公布的方案,是广东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在充分听取价格听证会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后报经广东省政府批准的方案。此次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主要有以下内容:

 

    ——改变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形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定价形式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统一执行方案中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按照“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为基础,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作结构性调整,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并略有下降”的原则,对313个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进行调整,占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总量的7.89%。其中调低价格的主要是大型检查设备的检查、检验项目共222项,调高价格的主要是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项目共91项。据测算,总体调整幅度为:下调2.61%。全省按此幅度调整,总体下调金额为2.85亿元。

 

    ——为减轻患者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负担,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的收费原则,规定了“加成差率”,并且限定单件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方案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既是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也是各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的上限,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在此范围内,制定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报当地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要求医疗机构规范自身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如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及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等。

 

    今早广东省物价局副局长林林表示,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在10月1日前执行新价格;各地医疗机构在2007年1月1日前执行新价格。(赵燕华 廖怀凌 符信 高诒茜)

 

(转载自《羊城晚报》)

作者: 2006-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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