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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北京医院接诊精神疾病患者须上报

来源:网络
摘要:从5月1日起,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每周都必须向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接诊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信息和病情,但他们不得向别人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资料。根据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中有关“本市建立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议精神疾病信息分类报告和管理系统”的规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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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5月1日起,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每周都必须向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接诊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信息和病情,但他们不得向别人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资料。这是记者昨天从市卫生局获悉的。
    根据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中有关“本市建立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议精神疾病信息分类报告和管理系统”的规定,市卫生局近日出台下发了北京市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并于下月1日开始实施。
    该办法要求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5月1日起,凡接诊老年痴呆、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等15种重性精神疾病和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多动性障碍等24种非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要由具有精神疾病诊断资格的医师于病例确诊当日填写相关的报告卡,并于每周一将上一周的报告卡向属地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有互联网上网条件的医院可通过网络直报,没有上网条件的报告单位可通过投递和人员报送方式完成这项工作。各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档案,并定期进行医学访视;但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精神疾病预防控制部门,都不得泄露患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报告人员如果出现漏报、迟报、错报、瞒报、泄密,将被追究责任。
    据2003年北京市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本市重性精神疾病患病率为10.03‰,约15万人;抑郁性障碍患病率为3.31%,约50万人,其中大学生、妇女儿童、老年人为重点发病人群。大学生抑郁症现患率为23.66%,据此估计,北京市患有抑郁症的大学生不少于10万人。
    精神疾病和精神卫生问题已成为本市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据市公安部门统计,2004年全市共发生精神疾病患者严重肇事肇祸事件211起,2005年为207起。2004年8月4日北大医院幼儿园一名有既往精神分裂症病史的临时工用菜刀砍伤15名儿童和3名女教师,导致1名儿童死亡,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影响。本市继上海之后出台了规范精神卫生的地方性法规,不仅要求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建档案和建立精神疾病信息报告制度,而且要求全市三级大医院都要开设精神卫生服务专科门诊,同时加大财政经费投入,计划到2008年本市人均精神卫生防治经费将达到1.7元。《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还特别明确了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护——擅自安排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教学、科研或接受新药、新治疗方法临床试验的;泄露精神疾病患者隐私的;未经精神疾病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书面同意,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转载自《北京日报》)
作者: 2007-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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