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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女职工产假增8天 试管婴儿医疗费自付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摘要:原标题[首府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增8天]本报讯(记者史传芝)首府符合政策生育的参保女职工,正常生育享受的产假延长至98天,较之2004年起执行的90天产假增加了8天假期。这是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日前公开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对于生育保险产假,除了正常生育,也重申了晚育、难产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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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 [首府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增8天]

  本报讯(记者史传芝)首府符合政策生育的参保女职工,正常生育享受的产假延长至98天,较之2004年起执行的90天产假增加了8天假期。

  这是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日前公开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该实施细则追至今年9月19日起施行。

  98天假期,含产前休假15天。对于生育保险产假,除了正常生育,也重申了晚育、难产等的休假情况。

  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生育为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的,给予产假42天。

  产假期间包括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

  细则的相关规定,适用于驻乌鲁木齐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统称职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驻乌鲁木齐地区的自治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治区区管养老保险的中央驻乌单位,执行本市的政策和标准,但其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等暂由自治区实行单独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乌单位及经自治区批准异地统筹的单位,不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统筹。

  据悉,女职工生育,产假延长至98天与国家相关规定保持了一致。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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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假期间,可享生育津贴

  除了产假,根据细则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流产的,用人单位可在四个月以内,持相关资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规定标准支付,应享受生育产假时间全额计发。

  参加生育保险已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再发放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目前,首府生育津贴,是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的。

  试管婴儿医疗费,不报销

  对于女职工生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细则进行了重申。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分娩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发生死婴情况,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所有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流产术、引产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等发生的医疗费,都可按规定标准报销。

  女职工生育,要在定点的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分娩,未按规定,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鉴定属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胚胎移植、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及自治区规定非婚生育,无《生育服务证》生育,可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生育间隔不满三周年的和超过规定子女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都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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