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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新法规7月1日生效 医师不得外出走穴

来源:health.qianlong.com
摘要: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医师外出会诊7月1日起将有明确规定。卫生部发布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必须征得所在医疗机构批准。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报酬,不能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规定明确了邀请医师会诊和派出医师会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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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将有一批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正式实施,将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和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医师外出会诊7月1日起将有明确规定。

  卫生部发布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必须征得所在医疗机构批准。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报酬,不能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规定明确了邀请医师会诊和派出医师会诊的程序。要求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受邀请的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规定中强调,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此外,规定也明确了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的四种情况: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健食品做广告 17种表述被禁

  五花八门的保健食品名称,夸大其词的保健食品广告……针对这些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保健食品命名原则和名称要求,明确了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的十七种情形和内容。

  暂行规定明确,保健品广告中将不得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不得出现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不得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等一系列情形和内容。此外,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不得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等。

药品要换新装

  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

  内容:新药典基本上实现与国际标准的对接,而且有的标准还是其他国家所没有的,比如可见异物的检测标准等。新药典自7月1日起执行,与新药典同品种的原国家药品标准和试行标准停止执行,此前生产的药品仍按原标准进行检验

  从7月1日起,药品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新药典的有关规定印制,此前印制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可继续流通使用完毕。新印制的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注明新药典规定的药品通用名称。

  点评:新药典新增525个药品标准,修订975个原有标准,还首次将生物制品列入其中。新药典大幅度“升级”标准旨在提高药品质量,制药企业将面临新的挑战。

保健食品不得再乱起名

  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内容:目前,中国市场上保健食品的名称五花八门,非常混乱。有的带有明显虚假、夸大的词语,极易误导消费者。7月1日起施行的该办法对保健食品命名原则和名称要求做出规定,保健食品的名称必须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其通用名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亦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

  点评:该办法明确了保健食品注册的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此后,给保健食品胡乱起名的做法行不通了。

严防假酒流入市场:酒类批发零售有了行规

  7月1日起,我国酒类批发零将有行规。商务部发布的《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两项行业标准,对酒类商品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

  这些经营条件包括企业经营资质、必要的人员经营场地、经营设备和专业人员等,要求经营者在采购、销售、人员、财务、广告等环节建立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还规定酒类商品零售场所内要明亮、整洁、符合食品卫生管理和建筑防火设计要求。酒类商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商品进行同柜台展示或混放等等。这两项管理规范的发布,将有效防止假冒伪劣酒品流入市场,提高酒类批发、零售企业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及诚信意识,推进酒类流通现代化。

  医生外出会诊不能直接收钱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缴纳 生产面粉禁用溴酸钾——

  生产面粉禁用溴酸钾

  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通知

  内容: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质检部门要迅速通知辖区内的面粉生产企业,立即停止在面粉中使用溴酸钾。自7月1日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溴酸钾生产食品。

  同时,各地质检部门要加强对此后生产的小麦粉和相关食品中溴酸钾的监督检查。点评:根据国家卫生部门对溴酸钾的安全性评估结果,溴酸钾不宜继续作为面粉的处理剂使用。


第[1][2]
作者: 沈路涛 20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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