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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立法 专家遗憾待遇看齐同级医院未采纳

来源:京华时报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据新华社电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患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精神卫生法共分7章85条,分别为:总则、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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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精神卫生法 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据新华社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患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

  精神卫生法共分7章85条,分别为:总则、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法律提出,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精神障碍患者实行自愿住院治疗原则

  根据这部法律,精神障碍的鉴定为医学鉴定,而非司法鉴定。法律规定,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法律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法律同时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已经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法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发展精神卫生事业的责任。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

  法律还提出,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

  精神卫生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专家评说

  “无危险不强制”是历史性突破

  黄雪涛(公益律师)

  长期关注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的公益律师黄雪涛表示,精神卫生法最大的亮点是确立了“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危险性原则”,也就是“自愿住院治疗原则”。依据精神卫生法,除了“已经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即“无危险不强制”。黄雪涛表示,这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结构性突破,改变了我国精神卫生领域长期存在的“精神病人无权拒绝住院”的理论和立法结构,“我相信这个改变,会对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带来深远的影响。”

  精神卫生法同时规定,对于因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而住院的,患者或其监护人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复诊结论或鉴定意见表明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黄雪涛表示,这对防止强制收治制度被公权力滥用做了比较充分的制度安排。

  黄雪涛表示,对于因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而被收治的患者,精神卫生法还确立了医疗机构对于其出院的决策权。这类患者经医疗机构评估“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这解决了过去精神障碍患者收治“谁送来、谁接走”的制度弊病。

  对于各种“被精神病”案例中普遍存在的监护权被滥用的问题,黄雪涛表示,这一问题没有通过精神卫生法得到解决,反而以立法的方式使得原有的制度缺陷被进一步固化,不能不说是个遗憾。她举例说,在精神卫生法中,监护权设置缺乏利益冲突排除环节,随意设置的监护权利过大。一旦不同亲属成员就监护权发生争议,法律没有给出解决机制。而且患者无权通过复诊、医学鉴定的异议机制质疑“监护人”的决定。

  遗憾“待遇看齐同级医院”未采纳

  王绍礼(回龙观医院副院长)

  在规范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程序的同时,精神卫生法也注意到当前我国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水平偏低、一线医务人员收入低、风险大等问题,并以立法的形式从人、财、物等方面对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加以保障。如规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精神科门诊或心理门诊,相关方应按照规定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的津贴等。

  回龙观医院副院长王绍礼表示,现在精神专科医院医务人员待遇普遍低于其他专科医院和综合性医院,这是由精神专科医院的特点决定的。他说,精神专科医院的患者收入来源有限,很多没有工作,且住院周期长,加之精神障碍的治疗、检查手段少,种种因素都决定了精神专科医院运营的经济收入低。精神专科医院作为事业单位,人员收入由基本工资、政府补贴、奖励、奖金等构成,而后两部分主要靠医院运营创造。医院运营的经济收入低,人员收入自然也就低。

  王绍礼表示,通过增设岗位津贴是国家从精神层面对这个行业从业者的认可和肯定,但很难从根本上改变其目前收入低的现状,弥补和其他医院的差距。

  “在法案讨论阶段,我们曾提出精神专科医院医务人员的工资待遇应不低于其他同级医院,但是很遗憾,这部分内容没有被写入法律条文。”王绍礼说,以回龙观医院为例,他们的医务人员收入仅为其他同级医院的二分之一,希望政府部门在给予津贴的同时,能切实提高精神专科医院医务人员的收入待遇,只有这样才能稳定住这支队伍。

  王绍礼同时表示,重型精神障碍患者一般是从青壮年发病,不仅没有稳定收入,也很难有美满的家庭,即使有家庭,也多为贫困家庭,单靠家庭经济往往难以维持其长期治疗。对于这一部分患者,国家理应加大财政投入,这不仅有助于这些患者的康复治疗,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

  据王绍礼介绍,现在大家都认识到了对重型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救治救助的重要性,北京、上海等地已经开始实施重型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服药政策,但受经济条件限制,很多贫困地区尚未开展此项工作。此次精神卫生法获得通过后,或将有助于这项工作的推进。

  精神卫生法立法过程

  1985

  1985年,卫生部委托四川省卫生厅和湖南省卫生厅起草精神卫生法。直到2007年底之前,都是卫生部起草阶段,在此期间,卫生部多次召开研讨会、开展立法调研,并征求法律专家、医学专家、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的意见。

  2007

  2007年底,卫生部向国务院报送精神卫生法草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四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部分高校、医疗机构及专家意见,两次征求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意见。

  2011.6

  2011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就精神卫生立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2011年9月,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精神卫生法(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1.10

  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法律委提出了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明确了立法重点,强化了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理顺了诊断、鉴定程序,从人、财、物等方面完善了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着力解决目前精神障碍预防不力、医疗机构不足、专业人员缺乏,患者得不到及时诊断、治疗、康复等突出问题。

  2012.8

  2012年8月,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根据各方意见,法律委提出了草案三次审议稿,进一步完善了对患者权利的保护,增加了给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适当津贴的规定。

  2012.10

  201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于10月26日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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