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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发布第三季度媒体广告监测违法广告公告

来源:www.chca.net.cn
摘要:编者按:2010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对2010年第三季度媒体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了监测检查并公布了部分违法广告。其中敏源清保健食品广告严重违法法律法规被通报。这是今年工商总局第四次公示含有保健食品的违规广告名单。违法广告公告(工商广公字〔2010〕7号)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2010年第三季度媒体广告发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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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2010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对2010年第三季度媒体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了监测检查并公布了部分违法广告。其中敏源清保健食品广告严重违法法律法规被通报。这是今年工商总局第四次公示含有保健食品的违规广告名单。

 

违法广告公告(工商广公字〔2010〕7号)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2010年第三季度媒体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了监测检查,重点抽查了9月3日各省(区、市)电视台卫视频道,10月13日至15日各省(区、市)都市类报纸发布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及美容服务类广告。现将监测抽查发现的部分严重违法广告公告如下:

  一、三秦都市报10月13日11版发的MAXMAN食品广告。该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宣传食品的治疗作用,并使用患者名义证明产品功效,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二、每日新报10月13日B30版发布的四六四医院医疗广告。该广告以健康资讯栏目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宣传“细胞色凝机制疗法”、“三维异化联合疗法”等诊疗技术,并使用专家、患者名义证明疗效,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三、长春晚报10月15日16版发布的珍红颗粒药品广告。该广告使用患者名义和形象证明疗效,含有“服用3-5疗程彻底告别三虚”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误导消费者,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四、京华时报10月14日B55版发布的北京东方国圣中医药研究院医疗广告。该广告宣传“固本复肾排毒疗法”等诊疗技术,使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五、太原晚报10月13日17版发布的天脉素食品广告。该广告使用“15天降脂通栓、28天保心护脑”等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宣传食品的治疗作用,并使用患者名义和形象证明产品功效,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六、新疆卫视9月3日发布的敏源清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宣传食品的治疗作用,并使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证明产品功效,严重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

  对以上严重违法广告,工商部门将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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