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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京冀地区“地沟油”变身食用油的新闻调查,让地沟油问题再次引起广泛关注。人们想知道,一旦发现“地沟油”的“变身术”,无良企业或个人该受到怎样的惩处?
其实,刑法修正案(八)已经给出明确答案:只要有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即便尚未造成后果,也要入刑;依据危害程度,量刑标准从拘役至死刑。换句话说,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实施“零容忍”。
申城“地沟油”是否也存在安全隐患?上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就食品安全问题对行政职能部门专题询问,这也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此前,在市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专项监督中,执法检查组曾赴南汇区的一个油脂加工厂调查。检查组的一名成员如此评价:那个油脂厂环境之肮脏,令人难以置信!但即便如此,油脂厂还是可以拿出各种完整的合格证照;证照的经营范围表明,油脂加工为“非食用”。照理说,“非食用”是一种限制,但令人担心的——恰恰是这个“限制”或许就成了一种保护——因为“非食用”,难免让监管者放松了不该放松的警惕。
职能部门在应答询问时也表示: 地沟油是餐厨垃圾的组成部分,也是市民反映集中的问题;几年来,申城一直为此采取措施,有些效果,但问题依然不少。面对“依然问题不少”的地沟油,我们的食品安全监管,究竟该怎么办?
“如有20%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有1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资本论》的这一论断,在食品安全问题泛滥之际,一次次被无良企业用行动反复印证。
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执法软弱” 曾饱受批评。要提高对食品安全违法者的威慑力,就不能不用好刑法修正案。有人大代表评论说:醉驾入罪已家喻户晓,食品安全问题入罪的知晓度却差强人意。要让全社会知晓刑法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零容忍”——即便是一个依法严惩的案例,其警世作用也要强过一百次“运动式”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