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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岁高龄产子婴儿窒息死亡 产妇状告医院被驳回

来源:人民网
摘要:43岁的产妇陈女士在安宁某医院生产,结果婴儿不幸窒息死亡。幸福顷刻间化为悲痛,陈女士遂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安宁区法院依据“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无过错”的医疗鉴定结果,判决驳回陈女士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陈女士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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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岁的产妇陈女士在安宁某医院生产,结果婴儿不幸窒息死亡。幸福顷刻间化为悲痛,陈女士遂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安宁区法院依据“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无过错”的医疗鉴定结果,判决驳回陈女士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陈女士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陈女士2010年7月怀孕后,在安宁某医院做孕检。为顺利生产,陈女士在预产期前几日便住院待产。2011年4月16日晚8时许,陈女士发现身体出现异常,院方便进行了剖腹产手术,结果发现孩子已重度窒息。陈女士认为,孩子的死亡与该医院误诊及手术前后处理仓促有关系。2011年9月27日,甘肃法医学会司法鉴定结果为该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无过错,陈女士分娩的女婴死亡与医院无因果关系。而同年11月6日,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再次组织专家会诊,结论为该医院对陈女士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新生儿窒息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陈女士对这两个截然相反的鉴定结果产生质疑,便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2.5万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法医学会再次进行鉴定,2012年5月,鉴定为安宁某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无过错行为。安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鉴定结果,陈女士诉请该医院赔偿其损失无事实依据,判决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兰州晨报 记者 陈霞 实习生 冯正花)

作者: 201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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