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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称已做“唐筛”愚型儿出生将医院诉至法庭

来源:health.sohu.com
摘要:来源:医师报案例回放2011年9月,广东省珠海市孕妇谢某在当地医院剖腹产下一女婴,此前她一直在这家医院进行产检。术后,按照医生建议对婴儿进行染色体检查,不料,结果显示婴儿患有“21—三体综合征”,又称“唐氏综合征”(俗称“先天愚型”)。对此,谢某夫妇认为医院在产检过程中存在过错,没有进行“唐氏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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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师报

  案例回放

  2011年9月,广东省珠海市孕妇谢某在当地医院剖腹产下一女婴,此前她一直在这家医院进行产检。术后,按照医生建议对婴儿进行染色体检查,不料,结果显示婴儿患有“21—三体综合征”,又称“唐氏综合征”(俗称“先天愚型”)。对此,谢某夫妇认为医院在产检过程中存在过错,没有进行“唐氏筛查”检查,使原告丧失终止妊娠选择机会,遂将医院告至法庭。

  院方则认为,当地卫生局并未规定唐氏筛查是孕妇产前必查项。该孕妇第二次产检时,医生发现化验单中缺唐氏报告单,追问患者,患者自述已行全套检查,无异常。但当第三次产检时,医生再次发现缺唐氏报告单,此时已经错过了唐氏筛查及羊水检查的时间。对此,医院认为已尽到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由此陷入僵局。

  律师分析

  唐氏筛查是排查胎儿是否患有唐氏综合征的化验方式。一般通过检测母体血清中甲型胎儿蛋白和绒毛促性腺激素的浓度,并结合其年龄、体重和采血时的孕周等,计算生出唐氏儿的危险系数。一般来说,进入产前诊断的患者必须进行,而对于一般的产前检查者,医生有义务建议患者检查,实行自愿原则。因此,评析该案例中医方是否存在过失,要确认孕妇是否进入产前诊断范围。对于进入产前诊断未做该检查的,便为医院的过失;而对于正常产前检查的患者,如果医生提前尽到告知和建议义务,但患者没有做的,医院无须承担责任。

  告知产前检查 医生负有注意义务

  针对此,原卫生部(现卫生计生委)早在2003年便对此出台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医师应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羊水过多或者过少;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孕早期时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 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 年龄超过35周岁。此外,广东省加述了一条——有两次以上不明原因流产或死胎或新生儿死亡的。该案例中孕妇是否属于上述情况,是评析过失的关键所在。如果医院没有建议患者做检查,应认定医院有过错;而如果属于一般的产检,当事医生告知,患者仍没有做的,医院没有过失。

  患者不配合诊疗 医方有免责权

  进一步分析,如果当事医生对检查项目、目的已进行了详细告知,而患者隐瞒或谎称已做检查项目,医生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具有免责权)。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0条明确规定,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而发生损害结果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例,对于该孕妇没有进入产前诊断的检查项目,医方有必要进行相关建议,如果患者不配合检查,或者谎称在他院做过相应检查,造成的损害后果,医院不承担相应责任。

  残疾儿出生 政府应给予补偿

  当出生儿是先天愚型,这种后果是否应让医方承担责任,又该承担什么责任,曾一度引起法律界的争议。首先,从生理上讲,先天愚型婴儿的出生大多是自身遗传性疾病所致,而非医生没有告知造成的,两者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便医院未告知,应当承担未告知的责任。且唐氏筛查也存在一定的误差率,不能保证百分之百准确性。但有人认为,如果医生提前告知,孕妇可能选择流产,不会导致残疾儿的出生。对此,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应当政府社会共同解决。目前我国对残疾儿的救助政策有但不够完善,也是导致一些法院为平衡残疾儿的家庭负担而做出这样的判决。政府应当出台系统的残疾儿的救助政策,国外对残疾儿的救助有非常好的经验可以借鉴,残疾儿出生后应按照社会、政府对残疾人的救助进行补助,而不是由医院承担残疾儿的抚养、护理、残疾赔偿金等赔偿。医院如果没有履行相关告知义务,承担的是未告知的责任。

  提示

  ★ 虽然有的孕妇未进入产前诊断,按照《侵权责任法》及《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当事医生应当具有高度注意义务,尤其是对产前检查尚未进入产前诊断的孕妇,须将筛查的意义、风险等其进行充分告知,并将其记录在病历本上。

  ★ 对于患者含糊不清的回答,医生应该追问,确认其到底是否做过相关检查等,保证孕产期的有效检查。

作者: 20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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