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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售药加成率不得超15%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摘要:本报济南5月22日讯22日从省卫生厅了解到,我省为确保各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明确要求在“以药补医”机制未改变前,各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率不得超过15%。据了解,省卫生厅要求,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统一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内容,严禁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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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5月22日讯 22日从省卫生厅了解到,我省为确保各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明确要求在“以药补医”机制未改变前,各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率不得超过15%。同时严格医疗收费监管,切实降低群众就医费用。

  据了解,省卫生厅要求,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统一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内容,严禁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分解项目或比照项目收费。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全面取消内部自行设置的向患者搭售与医疗无关的用品及其他有偿服务项目。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重症监护病房和手术室的收费标准,重点规范常见病、多发病和其他高费用诊疗项目,采用适宜技术,避免过度医疗。

  今年内全省县级(二级)以上医院要普遍实行院务公开,普遍设立惠民门诊、惠民病床。医疗机构要公示常规医疗服务价格、常用药品和高值医疗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费用查询和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门诊及住院平均费用、药品价格、主要单病种费用及医德医风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自觉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

  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将重点查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乱收费、滥检查、收红包、拿回扣等违规违纪行为,会同有关方面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对屡禁不止、顶风违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当事人,从严从重处理;对于疏于管理、纠风不力,发生较大的医德医风问题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停业整顿等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记者 彭东

作者: 200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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