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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年底前在甘肃省推行 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摘要: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有6个相关配套文件:《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试行)》、《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在深化医药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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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9日,省委副书记、省长徐守盛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研究《甘肃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会议对《指导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原则上同意以省政府名义尽快下发执行。

  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有6个相关配套文件:《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试行)》、《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相关部门研究同意正式印发。

  基本药物全部实行 “零差率”销售

  2010年5月31日前,《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在28个县市区先期启动试点,完善方案。自6月起,在不少于60%的县市区开始执行。年底前在全省推行。到2020年,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覆盖城乡,规范、完善的基本药物制度。

  该《办法》规定,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可使用非目录药品,2011年底之前,使用非目录药品品种数不得高于10%。从2012年开始,上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论证,报省医改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省级招标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全省基本药物最高零售价格。在完善补偿机制、落实补助政策的同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基本药物及其他药物要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并全部归入医保甲类药品目录全额报销。

  明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

  《甘肃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项目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到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在我省得到普及,使城乡和地区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到2020年,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主,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这些项目参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实施,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结核病和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农村改水改厕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此外,新增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农村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检查等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县为实施单位,主要通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也可提供。

  每村每年6000元补助村医

  《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试行)》规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分为基本医疗服务补偿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两大类。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群众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 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政府财政投入情况,核算服务成本,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科学合理地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和劳务价值。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核定后其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通过财政补助和医疗保障基金、采取购买服务等多渠道予以合理补偿。以县为单位,按每村每年6000元的标准安排村医补助资金。对服务对象较多、任务较重或在边远山区(牧区)的村医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该《办法》规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0年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2元,省、市(州)、县(市、区)财政各承担1元,省直管县原市级筹资部分继续由市级承担,新增部分由省财政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达到人均20元,省、市(州)具体分担比例另定。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多种途径分流安置人员

  《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流人员安置办法(试行)》所指的分流人员,为2009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两类人员。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在编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二是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包括定岗竞聘中的未聘者和未纳入竞聘范围的人员。2007年之后参加全省医疗卫生大学生选拔考试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从录用之日起6年内不作为分流对象。2007年之后参加全省招聘执业医师考试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从录用之日起5年内不作为分流对象。

  安置措施:一是在编分流人员。包括系统内统筹调剂、提前退休、自谋职业等。截至2009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办理病退。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非在编分流人员。非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全省招聘职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招考条件的,允许在两年内参加全省统一选拔考试,被录用后按照招聘职业医师项目政策,工作达到规定年限后纳入正式在编人员范围。

  工资实行岗位绩效考核

  《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岗位绩效考核。县级财政部门将人员工资(或补助)的70%按月拨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发放。预留30%,依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半年一次的考核结果兑现剩余经费。

  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

  《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从2010年起,我省将用5年时间,全面加强各级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初步建成以各级中医医院为龙头,综合医院中医科和其他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城乡中医药服务体系。

  加强中医药工作的优惠政策有:一是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制度中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在城镇医保中落实中医医院起付线降低一个档次,报销比例提高10%的政策。在新农合制度中,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将中医药服务报销比例在原来提高10%,起付线降低20%的基础上,报销比例再提高10%,起付线再降低10%。逐步实现通过新农合在村卫生室利用地产中药材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免费治疗农村常见病。二是在公立医院改革中向中医药倾斜。在公立医院改革中,各级财政在补偿中,要提高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的床位补助标准,省级达到同级综合医院床位补助的1.5倍。三是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中对中医药工作好的基层卫生机构予以补偿倾斜。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中,对中药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应用多的卫生社区和乡村卫生机构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四是积极调剂院内中药制剂使用范围,适时调整中医药诊疗服务价格。(记者 王耀)



作者: 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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