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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药师应取代“药品推销员” 给予用药指导

来源:新华网
摘要:新华网长沙4月25日专电(记者谢樱)近日,中国药学会副理事长、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副会长李大魁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执业药师执业不力、职能虚化现象十分严重,规范的执业药师应取代药店导购员来给予消费者专业的用药指导,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随着街边越来越多的零售药店的出现,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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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长沙4月25日专电(记者谢樱)近日,中国药学会副理事长、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副会长李大魁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执业药师执业不力、职能虚化现象十分严重,规范的执业药师应取代药店导购员来给予消费者专业的用药指导,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

  随着街边越来越多的零售药店的出现,低价、丰富的药品在便捷地走进百姓生活的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如何实现安全、经济用药的问题。据了解,在我国很多药品零售店,具有指导百姓合理购药职责的执业药师通常只是一种“摆设”,很多药店为了开业、通过GSP认证设置了药师的“席位”,却经常无人在岗。而各药店出现的“导购员”其实并不具备指导购药的资质,不仅无法保证百姓的用药安全、有效,有的甚至沦为高价药品的“推销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资格认证中心主任曹立亚告诉记者,在西方国家,执业药师的职责是根据顾客的身体状况推荐使用药物,帮助挑选最经济、最实惠的药物,指导顾客合理购药。虽然早在1994年,我国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就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而使执业药师这个职业开始升温。但实际上,执业药师一直缺乏具体的职业规范,也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

  曹立亚介绍,为了提升药师队伍素质,结合新医改对完善执业药师制度提出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资格认证中心在全国开展了执业药师服务规范试点,开始探索执业药师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不得干扰、误导购药者”“不得以牟利为目的进行欺骗性医药服务推荐”等具体要求将明确出现在执业药师的行为准则中,以规范药师的职业行为并在用药安全上予以责任界定。

作者: 20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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