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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20场诉讼欲扳倒高价“原研药”无结果

来源:health.qianlong.com
摘要: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贝庆生已经在广东、上海、北京、云南、福建等多个省份提起了近20场的民告官诉讼,耗时三载,目的只有一个—取消原研药的“超国民待遇”,但结果仍然一筹莫展。原研药比仿制药价高数倍据贝庆生介绍,所谓的“原研制药”大致是指,拥有药品专利权企业生产的该类药品。之所以称之为“大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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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贝庆生已经在广东、上海、北京、云南、福建等多个省份提起了近20场的民告官诉讼,耗时三载,目的只有一个—取消原研药的“超国民待遇”,但结果仍然一筹莫展。

原研药比仿制药价高数倍

  据贝庆生介绍,<所谓的“原研制药”大致是指,拥有药品专利权企业生产的该类药品。

  之所以称之为“大致”,是因为很多企业的药品专利权早已过了有效期,甚至虽然在其他国家拥有专利权,但根本没有在我国申请专利。

  贝庆生介绍说,在广东的医药市场上,他们生产的胃药法莫替丁片剂20mg×20片每盒最高零售价格被订为6.5元,20mg×30片每盒最高零售价格为9.8元。而沈阳山之内制药(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法莫替丁(商品名高舒达)片剂20mg×10片每高达21.2元,20mg×30片每盒最高零售价格更是高达56.6元。两者相差近6倍,只因为沈阳山之内制药生产的是原研药。

  事实上,不仅是广东,也不仅是法莫替丁,在全国其他省市药品市场上,只要存在着原研药和仿制药区分的地方,就存在着这种令人困惑的差价。

  贝庆生说:“中山医科大学和中国药科大学的各项研究都证明,我们的药品质量与山之内的差不多,但为什么价格部门制订的价格标准相差却如此之大?这是一种明显的外企药价的超国民待遇,它违反了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公平、公正原则,给贝氏药业和国内其他仿制药生产厂家造成了损害。”

原研药纯属“中国特色”

  贝庆生说,区分原研药和仿制药的做法可以说完全是“中国特色”的,国外根本不存在这种概念,他们的通行做法是给拥有药品专利权的企业以20年的保护期,过了保护期大家都可以仿制,价格上也基本上没有区别。而中国不但保护企业的专利权,各省市的物价部门还在专利保护期后制订出特殊的保护价。目前国内市场上,拥有原研药的厂家主要是一些外商合资、独资企业,这就等于给了这些外资企业以超国民待遇,这对民族制药工业是不公平的。

  “我们这样锲而不舍地打官司,当然是为了让自己的产品能有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机会,客观上,把药价拉下来也会让病人受益。”贝庆生这样解释贝氏药业不停的上诉行为。

20场诉讼结果一筹莫展

  从2002年到2004年,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在广东、上海、北京、云南、福建等多个省份提起了近20场的诉讼,状告当地物价部门,要求法院确认物价部门对原研药单独定价的行为违法。

  2003年10月,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状告广东省物价局,认为物价局规定沈阳山之内制药生产的法莫替丁片剂的最高零售价格高出贝氏药业生产的法莫替丁近6倍,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法院确认广东省物价局对原研药单独定价的行为违法。但法院认为“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同样,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在全国10个省市对当地的物价部门提起了诉讼,但结果都是败诉。而在江苏,这一过程充满了戏剧性:2003年底,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以同样的理由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状告江苏省物价局,败诉;贝氏再次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中院2004年9月做出终审判决,责令江苏省物价局撤销对沈阳山之内公司生产的法莫替丁的单独定价;然而不到1个月,南京中院突然下达行政裁定书,裁定该院的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虽然诉讼仍无结果,但不少法律专家的支持观点让贝庆生备受鼓舞,他现在就在研读中国法律史,为将来诉讼做准备。

原研药保护不合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四位法学界的专家,就贝氏药业诉江苏省物价局案举行了专家论证会。四位专家依据相关材料及证据,经过讨论,一致认为,以所谓“原研制”为名对药品予以保护不合法。

  专家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药品可以得到专利法的保护,而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或法规规定原研制药品的保护问题;即使对药品进行专利保护或冠以原研制加以保护,也不应是价格保护。依据世界各国通例及设立专利制度的宗旨,法律保护是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的排他性独占权,而并非价格上的优先权。

  江苏省物价局以《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作为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律依据不合理,因为该文件是国家计委的行政指导行为,不能独立、有效地证明被诉定价行为合法。

  另外,江苏省物价局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完整的事实依据。对山之内制药(中国)有限公司所生产的法莫替丁给予“原研制药品”保护欠缺事实依据,违背了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本要求。

  专家们还认为,江苏省物价局的定价行为使得贝氏药业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造成贝氏公司和山之内公司两个平等的市场主体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状态中,其行为显失公正,侵犯了贝氏药业的公平竞争权。

作者: 自动采集 200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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