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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财政部日前联合出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明确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对举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物质及精神奖励。原则上,每起案件的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省级食药监管部门或国家药监局视情况另定。
《办法》明确,举报奖励分3个等级:提供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属一级,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奖励。提供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的属二级,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奖励。提供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的属三级,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奖励。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元~2000元的奖励。
《办法》规定,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食药监管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办法》要求,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如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