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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药店相互调剂也要罚

来源:医药网
摘要:随着连锁药店经营特殊性的不断发展,对其监管的复杂性也相应提高,近期出现较多的就是连锁药店间相互调剂药品该如何处罚的问题。典型案例加盟店相互调剂药品投资人王某分别加盟两个不同的连锁公司,在同一县城开出了两家药店,简称甲店和乙店,药店负责人均为王某,药店经济性质均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方式为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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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连锁药店经营特殊性的不断发展,对其监管的复杂性也相应提高,近期出现较多的就是连锁药店间相互调剂药品该如何处罚的问题。由于涉及多个法规,在各地实际工作中往往处理意见不一,本文就一代表性案例进行分析,以资参考。

   

    典型案例

   

    加盟店相互调剂药品

   

    投资人王某分别加盟两个不同的连锁公司,在同一县城开出了两家药店,简称甲店和乙店,药店负责人均为王某,药店经济性质均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方式为零售,为了相互促进生意,弥补经营品种的缺陷,甲店和乙店经常相互调剂药品。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了甲乙两店进行调剂的票据。

   

    处理意见一:有两种违法行为

   

    有一种观点认为,甲乙两店相互调剂药品的过程中有两种违法行为,一是对购买方来讲是属于从无零售连锁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二是对卖方来讲是属于无药品批发经营许可证批发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意见二:给予警告即可

   

    另有一种观点认为,《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例中甲方、乙方均具有药品经营资格,均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因此甲店从乙店购买药品或乙店从甲方购买药品不属于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所以不予处罚。《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甲方、乙方均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因此不能适用该条款,只能适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八条: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所以甲方、乙方均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处理意见三:不应给予处罚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甲乙两店均为王某所有,因此甲乙两店相互调剂药品属于内部行为,在整个过程中没有利润产生,因此不存在买卖关系,所以不应给予处罚。

   

    剖析

   

    同一主人,不同经济实体?

   

    甲乙两店虽为同一个人所有,但是作为两个不同的经济实体存在,在法律上,经济实体不能等同于所有者个人,所以只要在实体之间存在着物品产权的转移,就存在买卖关系。所以第三种观点是不成立的。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对批发和零售进行了定义: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药品零售单位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否则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四条按无证经营处罚。甲乙两店均为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属于药品零售单位,所以甲乙两店相互调剂药品,作为出卖方,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按无证经营进行处罚。

   

    讨论

   

    任何其他渠道都不合法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其本义就是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合法的企业购进药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七十条也作了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从合法的企业购进药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也作了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也就是说,甲乙两店必须从相应的连锁总部购进药品,任何其他渠道都是不合法的。所以甲乙两店相互调剂药品,作为购买方应作为从无零售连锁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按《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进行处罚。综上所述,对甲乙两店按第一种观点进行处罚是比较合适的。

   
(转载自《医药经济报》)

作者: 自动采集 2005-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