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
糖尿病的诊断标准为:
1979年在兰州举行的全国糖尿病研究专题会议上提出,经1980年在北京举行的全国糖尿病协作组组长会议上修订后,经卫生部审批的糖尿病诊断暂行标准为:
1、典型病人 即病人已有典型的糖尿病症状:口渴、多饮、多尿、多食、消瘦等,同时查空腹血糖≥7.8mmol/L(140mg/dl)或及餐后2小时血糖≥11.1mmol/L(200mg/dl),不需做糖耐量试验即可诊断为糖尿病。
2、糖耐量试验(OGTT):口服葡萄糖100克,用邻甲苯胺法测定血浆葡萄糖含量,各时相正常静脉血浆血糖上限值如下:
正常OGTT上限值 mmol/L(mg/dl)
空腹 6.9mmol/L(125mg/dl) 1/2小时 11.1mmol/L(200mg/dl) 1小时 10.6mmol/L(190mg/dl) 2小时 8.3mmol/L(150mg/dl) 3小时 6.9mmol/L(125mg/dl)
上述血糖值,30或60分钟血糖值为1点,其他各时相血糖值分别为1点,共4点。诊断标准为:4点中有3点≥上述各时相标准者即可诊断为糖尿病。其中, 1、有典型糖尿病症状或曾有酮症酸中毒病史者,OGTT达到上述标准者称为显性糖尿病; 2、无症状,但空腹及餐后2小时血糖以及OGTT达到上述标准者称为隐性糖尿病; 3、无症状,OGTT四点中有两点数值达到或超过上述正常值上限称为糖耐量异常(IGT); 4、无症状,血糖值正常,OGTT在上述上限范围内为非糖尿病。
二、世界卫生组织对糖尿病的诊断标准是:
1980年世界卫生组织"糖尿病专家委员会"第二次报告提出糖尿病诊断暂行标准如下:
1、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者诊断为糖尿病:
①有糖尿病症状(口渴、多饮、多尿、体重减轻等),任何时候血糖≥11.1mmol/L(200mg/dl)及/或空腹血糖≥7.8mmol/L(140mg/dl),不需作糖耐量试验即可诊断糖尿病。
②有糖尿病症状,但血糖值未达到上述指标者,应进行OGTT(成人口服75克葡萄糖,儿童每公斤体重用1.75克、总量不超过75克)2小时血糖≥11.1mmol/L(200mg/dl)可诊断为糖尿病。
③无糖尿病症状者要求OGTT2h及1小时血糖均≥11.1mmol/L(200mg/dl)。或另一次OGTT2小时血糖≥11.1mmol/L(200mg/dl);或另一次空腹血糖≥7.8mmol/L(140mg/dl)方可诊断为糖尿病。
2、糖耐量异常(IGT)诊断标准:
空腹血糖5.6~7.8mmol/L(100~140mg/dl)、OGTT测2小时血糖>7.8mmol/L(140mg/dl)但低于11.1mmol/L(200mg/dl)。
作者:
佚名 2004-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