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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裁决定对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

来源:网络
摘要:商务部15日发布2007年第48号公告,公布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存在倾销,并由此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决定自2007年6月16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征收10。7%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于2007年2月1日发布该案初裁公告,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决定公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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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15日发布2007年第48号公告,公布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存在倾销,并由此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决定自2007年6月16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征收10.1%至37.7%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商务部于2007年2月1日发布该案初裁公告,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决定公告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经过进一步调查,商务部终裁认定存在倾销并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磺胺甲噁唑是生产磺胺类药的重要原料药,其抗菌谱广,抗菌作用强,主要用于生产片剂、颗粒剂等药物制剂,用于大肠杆菌和变形杆菌引起的急性、慢性尿路感染,脑膜炎球菌所致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感杆菌所致的中耳炎、呼吸道感染、皮肤化脓性感染、扁桃体炎等。

(转载自“新华网”)

作者: 2007-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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