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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21金维他”驰名商标之争

来源:信息日报
摘要: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对杭州民生药业“21金维他”驰名商标的裁定,成为全国首起通过行政诉讼撤销驰名商标的案件,然而提出此诉讼的竟是南昌市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一审双方各挨五十板6日,记者从江西省商标事务所了解到,“21金维他”商标的持有人是杭州民生药业,于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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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对杭州民生药业“21金维他”驰名商标的裁定,成为全国首起通过行政诉讼撤销驰名商标的案件,然而提出此诉讼的竟是南昌市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为此,6日记者进行了一番采访。

    一审双方各挨五十板 

    6日,记者从江西省商标事务所了解到,“21金维他”商标的持有人是杭州民生药业,于1987年8月正式注册,注册类别为第5类西药商标。

    2000年12月,江西巨元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身江西中南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保健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被核准注册。

    2002年8月,发现自己积极推广的品牌竟有同名商标存在,杭州民生集团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提出撤销“巨元”的近似商标,同时要求认定自己的“21金维他”为“驰名商标”。2004年6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撤销了“巨元”的“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并认定杭州民生药业“21金维他”为驰名商标。

    因为这一裁定,江西巨元公司一纸诉状将商评委告到北京一中院。今年4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这一裁定,但让人感到意外的是,法院同时也撤销了巨元公司的“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

    “江西巨元”感觉有点冤

    代理一审诉讼的江西中慧律师事务所章立迅律师告诉记者,两个“21金维他”商标所注册的类别并不一样,跨类别撤销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先前商评委作出的裁定是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及十四条之规定,即驰名商标扩大保护原则。

    但是,杭州民生药业向商评委提交的材料并不足以说明其在2000年就已驰名,所以两商标应该共存,况且江西巨元公司在申请注册时,杭州民生药业也未提出异议。章律师认为,法院撤销巨元公司所持有的商标,他觉得“这个板子挨得有点冤”。“既然‘21金维他’在巨元公司注册时还不是驰名商标,也就没有依据撤销巨元公司的商标。”

    “江西巨元”终审获全胜

    在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江西巨元公司立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杭州民生集团同样对一审判决不服,也提起了上诉。

    在审理中,北京高院认为两个商标从其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具有明显区别,认定两商标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同时,法院也认定商评委对杭州民生驰名商标的裁定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12月1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一中院行政判决,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对杭州民生“21金维他”驰名商标的认定,并由商评委重新进行裁定。也就是说,江西巨元公司仍可继续使用“21金维他”商标。

作者: 20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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