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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基改生物规范 引发各界争议

来源:华文报摘
摘要:2010年3月,欧盟执委会(EuropeanCommission)许可基改马铃薯Amflora种植,不过,这种马铃薯并非提供食用用途,而是制成动物饲料。这是自1998年以来,欧盟第一次开放基改作物种植,此外,过去经核准的MON863玉米也获得进口至欧洲的许可证,并可在欧洲加工制成饲料。欧盟目前已经许可种植的基因改造作物,包括:一种基改甜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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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3月,欧盟执委会(European  Commission)许可基改马铃薯Amflora种植,不过,这种马铃薯并非提供食用用途,而是制成动物饲料。这是自1998年以来,欧盟第一次开放基改作物种植,此外,过去经核准的MON863玉米也获得进口至欧洲的许可证,并可在欧洲加工制成饲料。    



  欧盟目前已经许可种植的基因改造作物,包括:一种基改甜菜、三种基改黄豆、三种基改油菜、六种基改棉花与17种基改玉米产品。  



  目前,基因改造生物(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的种植或释出,存在欧盟层级的许可机制,其系根据生技公司申请时,所称的特定使用为基础,就个案的人体健康与环境风险评估进行判断。  



  根据第1829/2003号基改食品与饲料规则(Regulation  No  1829/2003  for  GM  food  and  feed),基因改造生物若作为食品与饲料产品的来源材料,可经申请许后进行种植或养殖。  



  除了作为食品或饲料外,基因改造生物也可以在取得许可后,蓄意释出在环境中。在两种情形下,会员国政府将扮演重要的角色,负责进行最初的基因改造生物种植或养殖生物的风险评估。  



  共存规定须基改成分不超过0.9%  



  尽管如此,会员国中对基改作物(主要是MON810基改玉米),在境内采取预防措施(safeguard  measure)及禁止种植的国家不在少数,目前包括:奥地利、匈牙利、法国、希腊、德国与卢森堡等6国均是如此作法。  



  此外,接受基因改造作物种植的国家,不乏采用共存制度者。共存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基因改造生物在其它产品中的非蓄意出现(unintended  presence  of  GMOs),而导致传统与有机农业的经济损失。  



  目前,既有的共存规定系与基改成分不超过0.9%的基因改造生物标示规定进行连结,即各会员国共存、互惠的措施,同时,也要遵守上述0.9%的规定,例如,基改与非基改农田的距离,要能够使非基改农田中作物的基改成分不超过0.9%。  



  根据欧盟执委会在2009年出版的“基改作物与传统与有机农业共存之国家策略报告”(the  second  report  on  national  strategies  for  coexistence  of  GM  crops  with  conventional  and  organic  farming)指出,目前,有15个会员国立法采纳共存制度,同时,有3个以上的会员国正在草拟共存制度。  



  同时,欧盟也开始检讨其基因改造作物的许可政策与共存措施。2010年7月13日,欧盟执委会提案全面检视欧盟基因改造作物(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的许可政策。  



  会员国自行决定享有限制或开放  



  种植或养殖基因改造生物  



  本次的提案包括两份文件及一个修正草案:分别为基改作物与传统或有机作物共存的沟通(Communication)文件与建议(Recommendation)文件,及修改基因改造生物立法的草案。  



  在有关共存的新建议中,允许会员国在通过共存措施时,更有弹性地考虑其地方、区域与国家的情况。  



  而法规修正草案则是对2001/18/EC指令进行修订,估计在指令中增加新的条文(Article  26b),授予各会员国允许、限制或禁止在其部份或全部领土内栽种或养殖基改生物的自由。  



  但若实行禁止的决定,其禁止措施与其所追求的非根据科学证据时,仍必须得到欧盟机构的核准。本次提案若通过,将会取代2003年,国家共存措施的执委会指引(2003  Commission  guidance  on  national  co-existence  measures)。  



  执委会委员指出,本次开放会员国自行决定享有限制或开放种植或养殖基因改造生物的自治权,乃考虑基因改造生物的限制对欧盟内部市场的影响,会员国应自行依据其国内情况,决定所接受的农业经济项目与活动。  



  并未改变以科学、安全及消费者选择的许可制度  



  若一国希望在其境内支持有机农业,则在其境内种植或养殖基因改造生物,反而会破坏其发展有机农业的目的。  



  根据欧盟所公布的官方文件指出,此次的草案并未改变以科学、安全及消费者选择的许可制度,而是注意到各会员国间,在有关基因改造生物方面的差异,希望可以在维持欧盟许可制度与会员国在其境内种植或养殖基因改造生物与否的自由。  



  新的规定中,亦交由各会员国可自行订定相关措施,限制基因改造生物成分在传统食品与饲料中的比例,使其低于原本0.9%的标示门坎。  



  建议也说明会员国可建立非基改区域,且新的建议提供会员国较好的指引,发展共存方式,而欧洲共存局(European  Co-existence  Bureau)则会与会员国共同发展共存优良操作规范与相关的技术指引。  



  赞同与批评声参半  



  此提案一公布后,过往一向反对基改作物种植的奥地利、卢森堡与匈牙利随即通知欧盟执委会,宣布禁止Amflora  马铃薯的种植,而波兰则禁止销售所有的基改种子。  



  除此之外,此次提案也引来不论支持基因改造生物或不支持基因改造生物团体各方面的批评。  



  有人认为,执委会的职责便是在各国缺乏共识的议题上,找到一个跨越所有会员国的统一方法,以寻求与发现共识与答案。  



  例如,是否重新评估基因改造作物的风险,如何解决在欧洲已遭到基因改造生物混杂的食品,而此次提案并未达成此目的,反而使各会员国在支持与反对基因改造生物的立场上更加分歧。  



  亦有人认为,本次草案对于想因应全球化、气候变迁、粮食危机与短缺等问题,而种植基因改造生物作物的农民来说,本次修法草案反而增加法律上的风险,也就是未来某些国家可能全面禁种基因改造作物。  



  但亦有赞成见解认为,在目前欧洲对基因改造生物种植或养殖有权限限下,反对基因改造生物的国家若未遵守,反而容易导致来自从事开发基因改造生物的生技公司所提起的诉讼,因此,给予各会员国更大的自主权限,确实是一个解决争议的方式。  



  未来发展值得持续关注  



  本提案将于2010年9月至10月,由欧盟理事会(EU  Council)进行第一次讨论,同年11月,由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与欧洲部长会议(EU  Council  of  Minister)进行讨论。  



  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亦将公布基改植物环境风险评估指引(guideline  for  the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of  genetically  engineered  plants)的最后版本。  



  2010年底,执委会将公布基因改造生物社会经济影响报告。由于,此乃欧盟对基因改造生物的种植与养殖政策态度的重大改变,未来发展值得持续关注。  



  (摘自台湾《生技与医疗器材报导》月刊2010年10月号  文/刘忆成)
作者: 2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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