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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标人:
经省市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就2006年度省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投标人应提交的物价文件及相关质量层次认定文件内容通知如下:
1、医保甲类药品:提交在效期内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证明文件均可(如投标人同时办理了国家发改委和河南省发改委的价格证明文件,以河南省发改委的价格证明文件为准);
2、医保乙类药品:应提供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在效期内的价格单,如所投品种为2004年新增国家医保目录品种或2005年河南省调剂增补医保目录品种应提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日期为2005年10月21日以后的物价单;(医保药品以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制的2005年版《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为准);
3、非医保药品:提供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物价部门出具的物价单或企业自行出具的价格单,物价单的出具日期应为2005年6月30日之后的视为有效;
4、单独定价药品:提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证明文件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证明文件;
5、优质优价中成药:提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证明文件;
6、专利保护期内的原研制药品:
1) 医保类药品: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证书与价格证明文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均可);
2) 非医保药品: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证书和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物价部门出具的物价单或企业自行出具的价格单,出具日期应为2005年6月30日之后的视为有效;
7、失去专利保护的原研制药品:
1) 医保类药品:应提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证明文件;
2)非医保药品: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证书;
8、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专利保护期内的原研制药品所要求提交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优质优价中成药也可提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的文件)出具的价格证明文件是确定其质量层次的证明文件,以上产品同时应提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证明文件。(在线投标"最高零售限价"的填报内容应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证明文件为准,医保甲类药品可提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文件);
9、投标人提交的价格证明文件如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其电子文档的提交可为复印件。
郑州市医疗机构药品器械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