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临时
采购目录》及修正表发布以来,部分药品生产企业先后提出了更改药品包装数量的要求。现经研究,对企业提交的符合以下情况的更改要求,我办予以受理,并按程序审议予以统一处理。
1、申请更改的仅限于药品包装数量,不涉及药品质量、剂型、规格(如含量、装量、重量、药品性状等)、包装材质等。
2、申请更改的药品包装数量,符合国家药监部门有关规定,符合方便
临床用药、减轻患者药费负担精神。
3、申请更改药品包装数量的企业,须于2007年7月31日前向中介代理机构---安徽海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递交更改申请及规范的药品说明书,更改申请中应注明“同意按照物价部门有关包装数量差比价关系,核算包装数量更改后的包装价格”。
逾期没有递交更改申请,或递交的材料不符合上述有关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省药招办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作者:
2007-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