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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省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采购工作的通知(黑卫药政便函﹝2016﹞10号)
各市(行署)、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直属(管)各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本次国家谈判药品价格的具体执行时间以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公告发布执行时间为准。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