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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查处一起“挂靠经营”药品案

来源:《中国医药报》
摘要:中国医药报讯近日,江苏省金湖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某镇卫生院核查一起经抽验为劣药的案件中,追溯到该批药品的供货商某医药公司时,发现该公司的销售电脑中无此记录,公司仓库也从未销售过该药品。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一药品经营企业业务员以挂靠某医药公司的名义擅自组织货源,药品不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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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医药报讯 近日,江苏省金湖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某镇卫生院核查一起经抽验为劣药的案件中,追溯到该批药品的供货商某医药公司时,发现该公司的销售电脑中无此记录,公司仓库也从未销售过该药品。这一发现引起了执法人员的高度重视。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一药品经营企业业务员以挂靠某医药公司的名义擅自组织货源,药品不入企业仓库、不做检查验收,并自行制作企业出库单据,使用某医药公司资质和发票销售药品,公司收取其货值金额5%左右的管理费。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王立军)
  编辑提醒:目前,在药品购销领域,存在这样一些人:他们没有药品经营资质,但却掌握着较固定的销售渠道和药品来源,通过挂靠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在支付一定额度的税款或管理费后,将自身的药品经营行为“正当”化。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既然是违法行为,为何还有人明知故犯?编者认为除了高额利润驱使外,主要原因还是这种“挂靠经营”、“走票”行为隐蔽性高,执法人员难以查处。由于行为人挂靠合法药品经营企业,并从该企业处获得药品经营所需的证明材料,故而在日常执法中,仅进行一般的资质审查,难以发现其无证经营的实质。在此,编者提醒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查处这类违法行为时,应加强与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发现为“走票”者提供经营条件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查处或通知相关部门予以取缔。同时,各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大力协作,在交流沟通的基础上,实现信息共享,强化对“挂靠经营”、“走票”行为的打击力度。
  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作者: 200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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