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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警惕基本药物省级配送中的安全隐患

来源:《中国医药报》
摘要:目前,各地对基本药物配送的方案还没有完全出台,想必最安全、效率最高的配送方式,将成为各地探索的主要目标。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基本药物将实行“以省为单位、公开招标、统一配送”,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产生将通过招标确定。基本药物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或具备相应条件的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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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各地对基本药物配送的方案还没有完全出台,想必最安全、效率最高的配送方式,将成为各地探索的主要目标。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基本药物将实行“以省为单位、公开招标、统一配送”,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产生将通过招标确定;基本药物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或具备相应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将有利于提高流通领域的集中度,有利于具有物流条件的大型药品批发企业成为基本药物的配送商,这样,基本药物的安全是有保障的。但是,由于基本药物制度没有明确配送企业遴选的具体标准,国家将选择的政策制定权下发到了各地,加之各地对于政策的理解程度不一样,以及地方保护等因素的存在,使得基本药物在流通环节的安全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

  笔者通过研究认为,目前基本药物配送设计的三种方式,都存在不同的安全隐患,应该引起重视,以防患于未然。

  基本药物一步配送到位的直接配送方式,由于没有中间环节,似乎对药品质量没有影响,其实不然。首先,生产企业搞配送不如批发企业专业,其所拥有的物流条件有限;其次,一家生产企业在一个省将直接面对上千家基层医疗机构,这些医疗机构相对分散、用药量小,所以企业对货物的运输、库存就很难把握;第三,高额的配送成本和相对较低的药品价格,可能使企业对配送环节的质量保障大打折扣。

  目前很多省按照地区进行基本药物配送商的选择,通常为40~80家,由生产企业直接供货。这种方式虽然较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难度小,但是仍然存在运输和库存难以把握的问题。而且,数量众多的配送商水平不一,药品的存储、养护、调配都难以保证,政府的监管难度也随之加大。

  按照药品营销渠道整合的思路,每省选择几家一级配送商,鼓励其直接配送,无法配送到位时可以转配送,但转配送只允许一次,一级配送商对转配送负完全责任。此种模式虽然经过了时间的检验,同时易于政府监管,有利于产业优化整合和提高集中度,但却有与政策精神不一致和地方保护之嫌。

  那么,什么样的配送模式才能充分保障基本药物的安全性?

  现阶段我国药品流通领域“多、小、散、乱、差”的现象仍十分突出,为了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在配送环节不出问题,笔者认为,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合理的配送模式,二要加强市场监管,明确各方责任。目前我国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药店药品的采购配送体系是市场在竞争中优胜劣汰、自然形成的,通常是生产企业在一个省或区域选择1~3家一级配送商,一级配送商负责基层医疗机构的配送,二级配送商由生产企业和一级配送商共同选择,是一级配送商的必要补充,对于一级配送商不能覆盖的区域进行配送。这种模式确保了销售网络可以覆盖所有的医疗机构,经过实践检验,能够保证配送质量,配送效率高、综合成本低。笔者认为,只要政府部门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引导和有效改造,就可以在基本药物配送中发挥此模式的最大优势:

  1.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物流强的大型药品经营企业作为一级配送商,数量不宜过多,要求一级配送商对200公里以内的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同时,允许一级配送商自行选择二级配送商,实行转配送,并对配送质量负责。政府部门主要监管一级配送商。

  2.一级配送商对二级配送商承担直接的管理责任,一级、二级配送商和医疗机构签订三方合同,严格明确各自的责任,形成质量保证压力的传递机制。让大企业帮助小企业实现药品贮存及运输中科学、标准和规范化的管理,防范药品在流通过程中受损或变质,影响药品安全。

  3.做好电子监管、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药品质量检测等工作,引导配送企业加强自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药监、卫生、工商、交通、税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配送企业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公众监督、医疗机构和患者监督的作用,建立公报制度,确保配送企业诚信履约,能够按时、按质、按量配送,满足基层用药需求,保障用药安全。

    作者耿鸿武 系九州通集团业务总裁

作者: 20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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