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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为加强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于1999年6月15日颁布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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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武警总部卫生部:   为加强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 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于1999年 6月15日颁布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 专门治理整顿药品流通秩序,规范药品购销渠道的行政规章。它着重对药品流通过程中各环 节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为整治药品 市场提供法律性依据。它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依法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整顿规范药品 市场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必将对推动我国药品市场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对保证广大 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起到重要作用。   为作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并作好《办法》的宣传工作,要根据本地区 药品流通现状,依据《办法》的具体规定制定贯彻实施的意见和措施。   二、各地在实施《办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 事,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严禁随意执法,越权执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三、《办法》规定了对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进行备案的制度,目的是为了掌握进口 药品在国内销售的情况,以备出现问题时核实。备案的主要内容是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 的联系地址、电话、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代理经销的品种、数量等。备案应于确定了进口 药品国内销售代理商后并在国内销售前进行。国家药管局决定由市场监督司负责受理备案工 作。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对城镇中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设置的药房组织进行彻底 清理,其剩余的药品只限使用至1999年12月31日。   五、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本《办法》时,应注意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注意作好与有关部门相互协调沟通工作,以利于《办法》的施行。   六、由于药品市场情况比较复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关注实施过 程中出现的新情况,不断进行总结,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 管理局报告。    联系电话:(010)68313344-0711    (010)68311995(传真)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作者: 2006-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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