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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药品零售跨省连锁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为了加强对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促进药品经营企业的重组、兼并、联合,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质量保证能力、集约化经营程度,我局决定进行药品零售跨省连锁企业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企业条件: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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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了加强对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促进药品经营企业的
重组、兼并、联合,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质量保证能力、集约化经营程度,我局决定进行
药品零售跨省连锁企业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条件:认真实施药品GSP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未出现过违规经营的情
况等(具体条件另发)。

  二、试点企业的产生: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经筛
选后,可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荐,原则上一个省推荐一个企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组织对被推荐的试点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对符合规定的企业我局将分批公布,进行跨省连
锁试点。

  三、试点单位推荐时间:自本文下发之日试点工作开始,各省(区、市)推荐时间限
为2000年5月31日之前。

  四、其他:
  (一)开展跨省市连锁的试点工作的具体程序,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办
理。
  (二)未成立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省(区、市),由省(区、市)医药管理部门和卫生厅
(局)根据试点单位条件,共同进行对申请试点单位筛选工作,并形成统一的推荐意见报
我局。
  (三)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选择1—2个企业进行药品零售省内跨地域
连锁试点工作。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考我局药品零售跨省连锁企业条件制
定省内试点企业条件,并将试点企业条件及确定的试点企业名单报我局备案。
  (四)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和医药管理部门,要克服地方
保护,认真进行药品零售跨省连锁企业试点工作,积极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认定
的试点企业在本省(区、市)内建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得拖延或拒绝审查,不得限制
连锁门店的数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四月二十日
作者: 国药管市[2000]165号 2006-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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