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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机构制剂配制部门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我局定于2000年下半年开展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现将该项工作安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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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机构制剂配制部门工作质量和管理水
平,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
我局定于2000年下半年开展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现将该项工作安排通知如
下:
 
  一、换证范围
凡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需按本通知规定申请换证。
 
  二、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换证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的具体工作。
  已经组建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制定本地区的换证工作方案,并将换证工作方案报
我局批准后执行。
  尚未组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陕西、江西省、天津市,原则上暂缓换证工作。如有特
殊情况,可由医药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联合成立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领导小组,制
定本辖区的换证工作方案,由换证工作领导小组将换证工作方案报经我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换证工作从2000年下半年起,原则上到2000年12月31日结束。
 
  三、换证标准和条件:
  (一)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见
附件1)。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换证验收细则并报我局备
案。
  (二)申请换证的医疗机构,应按上述标准做好换证验收准备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暂不予换证:
  1、出售、转让《制剂许可证》的;
  2、监督检查中有不合格制剂批次,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3、有制售假劣制剂,情节、后果严重的;
  4、所配制剂在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的;
  5、未经检验就用于临床,造成不良后果的;
  6、制剂室长达一年未配制制剂的;
  7、未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换证申请的;
  8、经审查整改后仍达不到换证标准要求的。
 
  四、换证程序:
  (一)申请换证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和国家、省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下,提出换证
申请。申报资料包括: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
  2、对照换证标准、条件的自查报告;
  3、《制剂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制剂室制剂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5、制剂品种名称、批准文号、批准部门;
  6、制剂室的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
  7、省级换证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安排现场检查验收。对医疗机构申报资料不符合
要求的,应及时通知该单位补充资料。
  (三)现场检查验收工作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参加检查人员应经培训上
岗。
  (四)对审查合格的医疗机构制剂室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回原证,核发新证。
  (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换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责
令换证部门重新组织审查,对不按要求进行换证的,将予以通报和纠正。
 
  五、其它:
  (一)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工作,随时掌握《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持证单位
情况,各地应结合此次换证工作,建立本地区医疗机构制剂室基本情况数据库,具体要求我
局将另行安排。
  (二)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并按规定收取工
本费。
  (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格式,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印制。
  (四)换证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安全监管司联系。
  (五)为使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单位及早对照换证验收标准、条件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至各有关医疗机构,认真贯彻
执行。
  (六)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所属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证工作,仍延
续原管理模式,分别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卫生部组织进行。换证标准
可参照我局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
  
  附件: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七月七日
 
附件1: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验收标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部分  评定原则和方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设评定条款共93条。其中设否决条款5条(条款号前加“**”);重点条款17
条(条款号前加“*”),每条满分为10分;一般条款71条,每条满分为5分。
  3、各条款评分系数以达到该条款所要求的程度确定。各条款评分系数规定如下:
  ① 达到要求的系数为1;
  ② 基本达到要求的系数为0.6;
  ③ 达不到要求的系数为0。
  4、验收评定时,按配制制剂类别确定具体检查项目。否决条款合格,且评分条款总得
分率不低于60%为合格。
 
                            第二部分  检查评定项目
 
  一、人员与机构:
  1、医疗机构应有由主管院长、药学部(药剂科、药局)及制剂室、药检室等相关部门
负责人组成的质量管理组织。
  2、医疗机构的制剂室应直属药剂科领导,包括配制、检验两部分。
  ** 3、配制和药检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药学学历(或具有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熟悉药品管理法规,具有制剂和质量管理能力并对制剂质量负责。
  * 4、医疗机构制剂室从事制剂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或中专以上药学学历,其他
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药学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制剂
人员总数的50%。
  5、灭菌制剂、普通制剂与中药制剂应配有相应专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6、药检室检验人员应由药师或大专以上药学学历的技术人员担任并要保持相对稳定。
  7、从事灯检工作的人员裸眼视力应在0.9以上,无色盲。
  8、制剂和药检负责人变更时应30天内报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9、应制订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及技术培训,每年至少
考核一次,并有考核记录备存。
 
  二、厂房与设施:
     10、制剂室周围环境必须保证制剂质量的要求,距制剂室30米以内不得有公厕、锅
炉房、太平间、传染病房、动物房以及其他污染源,10米以内不得有露土地面,外部环境
要保持清洁。
  11、制剂室内墙壁、顶棚、地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脱落物和缝隙,应耐受清洗和消
毒。
  12、制剂室应具有与制剂要求相应的照明、室温调节、通风及“五防”(防尘、防污染、
防蚊蝇、防鼠、防异物)设施。
  13、制剂室的房屋和面积必须与所配制制剂品种要求相适应,按制剂工序合理布局,人、
物流分开,一般区和洁净区分开,内服制剂与外用制剂分开,无菌制剂与其他制剂分开,办
公室、休息室与配制室分开。
  14、各种制剂应根据不同的需要设置不同的操作间,每个剂型按工序划分操作岗位,进
入洁净区应设有一次更衣、二次更衣和洗手、消毒等设施。
  15、根据制剂工艺要求,洁净室内应划分空气洁净度等级别,其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符
合规定,并定期检测和记录。(见附表1、2)
  ** 16、配制大容量注射剂的关键岗位应符合洁净级别要求,灌封岗位的洁净级别应为
100级,稀配、滤过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最终处理岗位为10000级,浓配、称量、
配料等岗位应为10万级。
  17、配制前,制剂室主要的操作工作台必须用物理的或化学的方法进行清洁、消毒或灭
菌。不得使用普通的窗式空调器、电风扇送排风。
  18、各制剂配制岗位应有防潮、排尘的措施,地面应无积水。
  * 19、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等必须与其后续工序严格分开,筛选、切片、粉碎
等操作应有有效的除尘、排风设施。
  20、洁净室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避免出现不易
清洁的部位。
  21、洁净室应有足够照明,主要工作间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lx)。
  22、洁净室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5%(工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23、洁净室的窗户、技术夹层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
均应密封。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同的相邻房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
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送入一定比例的新风。
  24、洁净室内安装的水池、地漏的位置应适宜,不得对制剂产生污染。100级(不包括
局部百级)洁净区内不得设地漏。
  25、制剂室应具有与所配制剂相应的原辅料、包装材料、成品等库房,通风应良好,各
种物料不得露天堆放。
  26、药检室的使用面积与设施应与其所开展的检验任务相适应。
 
  三、设备:
  27、制剂室应具有与制剂剂型和品种相适应的、符合制剂质量要求的设备、衡器、量具
等,内服和外用制剂所用器具应分开。
  28、设备的选型、安装应符合制剂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制剂操作和维修、
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29、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品发生
化学变化和吸附药品。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 30、配制大容量注射剂所使用的注射用水,必须采用多效蒸馏水器制备,并符合中
国药典标准。
  31、大容量注射剂的灭菌设施宜采用双扉灭菌柜。
  32、注射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用做配制大容量注射
剂的注射用水,需储存时储罐的通气孔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储存应采用80
°C以上保温、65°C以上保温循环或4°C以下存放。
  * 33、药检室应配备与配制品种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
  34、用于配制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配制和
检验的要求,要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35、所用设备应有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设备显著位置有状态标识。
  36、设备要有专人管理,维修、保养、使用要有记录,仪器、设备要建立档案。
 
  四、物料:
  * 37、配制制剂的原料应符合法定药品质量标准,从合法生产单位购入,有批准文号和
生产批号,并在效期内使用。
  38、辅料及包装材料应按规定进行检验,符合标准后方可使用;内服制剂的辅料应符合
药用和食用的标准。
  39、制剂所用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合理贮存和保管。
  * 40、没有药用标准的特殊原料应进行安全性等试验并得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后方可使用。
  41、各种物料要严格管理,合格物料、待验物料及不合格物料应分别存放,并有易于识
别的明显标志。不合格的物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42、各种物料应按其性能与用途合理存放,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规定条件贮存,挥发性物
料或易燃溶剂应存放在安全处,避免污染其它物料或引起燃烧。
  *  4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贮存、保
管,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44、物料应按规定的期限贮存,贮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  45、制剂的标签、使用说明必须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
致,不得随意更改。
  46、制剂的标签、使用说明应按品种、规格,专库(柜)存放,专人保管,按实际需要
量领用;标签出入库、销毁应有记录,不得流失。
 
  五、卫生:
  47、制剂室应制订卫生管理制度;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由专人负责。
  48、配制间内不得存放与配制无关的个人物品和杂物。配制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49、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施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50、配制间和制剂设备、容器等应有清洁规程,内容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
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51、洁净室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
应定期更换,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52、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配制操作和洁净室等级要求相适应,并不得混
穿。洁净室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
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53、不同洁净级别房间使用的工作服(鞋、帽、口罩)应定期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
消毒或灭菌。洗涤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
  54、在配制输液的洁净区内使用的工作服(鞋、帽、口罩)应在制剂室内设专用洗衣设
备并进行清洗、整理、消毒或灭菌。
  55、洁净室仅限于在该室的配制人员和批准的人员进入。
  56、配制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
  * 57、制剂人员应有健康档案,并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和体表有伤口者
不得从事制剂的配制和分装工作。
 
  六、配制管理:
  58、应对制剂室设施及设备、制剂处方、工艺、质控方法的有效性进行验证,所有验证
记录应归档保存。
  59、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记录、验证报告、评价和意见、批准人等。
  **  60、配制制剂必须有处方、配制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上述文件必须按规定的程序
进行审批修订,不得随意更改。
  61、每批制剂均应按投料和产出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果有差异必须查明原因,方可
按正常程序处理。
  62、每批制剂均应编制配制批号,并标明配制日期、贮存条件;效期药品的应标明有效
期。
  * 63、制剂用水必须符合中国药典标准的规定;普通制剂应使用纯化水配制,无菌制剂
应使用注射用水配制。
  64、纯化水、注射用水的水质应定期按中国药典的规定进行全检,每次检查均应有详细
记录。
  65、每次配制后应进行清场,并应有清场记录。每次配制前应确认无上次遗留物方可配
制。
  * 66、不同制剂(包括同一制剂的不同规格)的配制操作不得同时在同一配制操作间内
进行。
  67、配制过程中应避免称量、过筛、粉碎等可能造成粉尘分散而引起的交叉污染。
  68、配制过程中使用的容器、设备需有醒目的状态标志,应标明物料名称、批号及数量
等。
  * 69、配制含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的制剂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 70、配制制剂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
  ** 71、输液瓶、胶塞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不得重复使用。不得外购软包装输液
袋用于大容量注射剂的灌装。
  * 72、每批制剂均应有能反映配制各个环节的完整记录。操作人员应及时填写记录,记
录要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复核人及清场人签字。
  73、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需要涂改时,更改人应在更改处签字并使
被更改部分可以辨认。配制记录应完整归档并至少保存一年。
  74、制剂室应配备必须的工具书,如药典、医院制剂规范、制剂注解、制剂学、药品检
验学等。
 
  七、质量管理:
  * 75、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组织和药检室负责制剂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制剂经
检验合格后,由质量管理组织审查制剂配制全过程,决定是否发放使用。
  76、药检室应按制剂规模、品种设立化学、生物、仪器、等检测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制
剂规模小的可酌情合并,并应符合检验工作的需要。
  77、药检室必要时制订制剂的中间品、成品检验操作规程,建立取样、留样制度。
  78、药检室应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对照品、滴定液、检定菌、
培养基及试验动物等管理办法,并制定检验人员职责。
  79、药检室应能对制剂、原料、辅料、水质等依法定标准进行检验,对验方、秘方、协
定方等的检验应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法检验。
  80、动物试验室和饲养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81、对制剂成品要按规定检验。必须有完整的检验原始记录及所有批号的制剂检验报告
单。检验记录的书写应规范,字迹要清楚,如有更改应有更改人签字并有检验人、复核人签
字,原始记录应保留一年。制剂成品检验报告单应有检验人、负责人签字。
  82、所配制剂按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临床。
制剂标签必须印制清楚,应标明品名、批准文号、规格、含量、批号、适应症、用法用量、
禁忌、注意事项、贮存要求、效期、内服、外用、眼用等。不同用途的制剂标志应明显。标
签容纳不下的应附使用说明书。
  * 83、制剂成品发放前必须对配制记录、质控记录等进行审核。未经检验合格和质量管
理组织负责人批准不得发放使用。
  84、应根据所配制品种的特点规定使用期限。
 
  八、其它:
  85、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不良反应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记录、填表上报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并保留病例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
  * 86、制剂室应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制剂许可证”及申报文件、验收、整
改记录。
  87、配制制剂品种应有申报制度,应有制剂品种申报材料及批准文件。
  * 88、制剂室应建立必要的管理规章制度。
  89、制剂室应编制配制规程,内容包括:制剂名称、剂型、处方、配制工艺和操作要求,
还应包括:原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贮存注意事项,包装材料(容器)
的要求。
  90、制剂室应制订标准操作规程,配制过程中涉及的单元操作的具体规定应达到要求。
  91、制剂配制过程的记录内容应包括:编号、制剂名称、配制日期、产品批号、各工序
的操作者、复核者、清场者的签字。有关操作的设备、相关工序的原料用量、成品和半成品
的数量、配制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情况处理记录。
  92、制剂室应有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
  93、制剂成品应有质量稳定性考查记录;应有批检验记录。
 
 
  表Ⅰ  制剂配制环境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表
  表Ⅱ  洁净区空气洁净度级别度
  
 
          表Ⅰ  制剂配制环境空气洁净级别要求表
┌───────────────────┬─────────┐
│          剂型品种或制剂工艺段        │   要求洁净级别   │
├───────────────────┼─────────┤
│最终灭菌的≥50 ml注射剂:             │                  │
│称量、配液、过滤                      │  10000 级        │
│灌封                                  │  100 级          │
├───────────────────┼─────────┤
│最终灭菌的<50ml注射剂:               │                  │
│称量、配液                            │  10000 级        │
│过滤、灌封                            │  10000 级        │
├───────────────────┼─────────┤
│非最终来菌制剂:                      │                  │
│灌封、灌装前不需除菌过滤的药品的配制  │  100 级          │
│灌装前需除菌过滤的药品的配液环境      │  10000 级        │
│灌装环境                              │  100 级          │
├───────────────────┼─────────┤
│供角膜创伤或手术用的滴眼剂配制、灌封  │  10000 级        │
├───────────────────┼─────────┤
│全肠外营养(TPN)的配制               │  100 级          │
├───────────────────┼─────────┤
│非无菌制剂:                          │                  │
│非最终灭菌口服液体制剂、              │  100000 级       │
│深部组织创伤外用制剂、眼用制剂        │                  │
│除直肠用药外的腔道制剂的配制、分装    │                  │
├───────────────────┼─────────┤
│非无菌制剂:                          │                  │
│最终灭菌口服液体制剂、口服固体制剂、  │  300000 级       │
│表皮外用制剂、直肠用药制剂配制、分装  │                  │
└───────────────────┴─────────┘
  
  
                表Ⅱ  洁净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
│洁净级别  │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   微生物最大允许个数   │
│          ├───────┬─────┼──────┬─────┤
│          │   ≥0.5μm   │  ≥ 5μm │ 浮游菌/ m2│沉降菌/皿│
├─────┼───────┼─────┼──────┼─────┤
│100       │3,500        │0         │5           │1         │
├─────┼───────┼─────┼──────┼─────┤
│10,000   │350,000      │2,000    │100         │3         │
├─────┼───────┼─────┼──────┼─────┤
│100,000  │3,500,000   │20,000   │500         │10        │
├─────┼───────┼─────┼──────┼─────┤
│300,000  │10,500,000  │60,000   │            │15        │
└─────┴───────┴─────┴──────┴─────┘
注:
1.沉降菌用ф90mm培养皿取样,暴露时间不低于是30分钟。
2.100级洁净室(区)的垂直层流0.3米/秒,水平层流0.4米/秒。
  
 
 
附件2:
 
                                                     编号: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申  请  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  表  说  明
 
  1.申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必须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
字迹清晰,涂改无效。
  2.本表需填写的数字均用阿拉伯数字,年代均使用公元纪元。
  3.医疗机构名称应填写全称。
  4.始建时间填写单位最早时间。
  5.单位地址按药品制剂实际配制所在地点填写。
  6.联系电话一律按前四位为区号,后为电话号码,可填写多个。
  7.医院类别需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类别填写。
  8.从事药品制剂配制人员总数系指直接接触制剂配制的所有人员数量。
  9.研究生学历包括博士、硕士和不授学位的研究生。
  10.占地总面积系指与制剂生产直接相关的土地面积。
  11.净化级别按车间内包括局部的最高净化级别填写。
 
 
 



1、医疗机构名称:
2、单位地址:
3、始建时间:
4、邮政编码:
5、联系电话:
6、传真号码:
7、法人代表姓名:


8、医院类别:
 
9、分管院长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
   度:_____________ 任职时间: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_______
 
10、制剂室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
  度:_____________ 任职时间:__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   所学专业:
  _____________
 
11、从事制剂生产总人数:_____________ 人
 
12、制剂人员中:研究生学历:_____________ 人,本科学历:_____________ 人,
  大专学历:_________ 人,中专学历:_________人,其它学历:_________人。
 
13、质量管理负责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_职称: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任职时间: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日   所学专业_______:质量检验人员总数:__________人。
 
14、质量检验负责人:__________性别:______职称:______职务: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  任职时间: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所学专业:__________

 

15、占地总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16、建筑面积中配制制剂用面积:__________,
  质量检验用房面积:__________,行政办公用房面积:__________
  辅助用房面积:__________,仓储面积:__________
 
17、经批准配制的品种数:__________种,现生产:__________种。
 
18、配制车间登记表
┌──┬──────────┬─────┬──────────┐
│序号│   车  间  名  称   │  剂  型  │   洁  净  级  别   │
├──┼──────────┼─────┼──────────┤
│l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11  │                    │          │                    │
├──┼──────────┼─────┼──────────┤
│12  │                    │          │                    │
├──┼──────────┼─────┼──────────┤
│13  │                    │          │                    │
├──┼──────────┼─────┼──────────┤
│14  │                    │          │                    │
├──┼──────────┼─────┼──────────┤
│15  │                    │          │                    │
└──┴──────────┴─────┴──────────┘
填表人签名:
  
单位法定代表签名:
  
填表日期:                                          单位盖章:
 
 
(以下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
│21、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
│                                                                  │
│                                  签名:               单位盖章   │
├─────────────────────────────────┤
│2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
│                                                                  │
│                                   签名:               单位盖章  │
├─────────────────────────────────┤
│23、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许可证单位名称:                    │
│                                                                  │
│                                                                  │
├─────────────────────────────────┤
│24、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许可证配制范围:                    │
│                                                                  │
│                                                                  │
├─────────────────────────────────┤
│25、许可证编号:(          )          号                        │
├─────────────────────────────────┤
│26、《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                                │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作者: 国药管安[2000]275号 2006-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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