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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各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现将行业标准《自毁型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03年6月底前将意见或建议传真给我司标准处。传真:68315665。
附件:自毁型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二○○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