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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病专家专题论述(1)

来源:战胜乙肝
摘要:1专家意见和建议(推荐指数★★★★★)——卫生部组织专家针对乙肝歧视问题研讨会与会专家建议总汇1)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与一般健康人无区别。他们虽然具有传染性,但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点,不经血液的途径不会造成传播。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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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专家意见和建议(推荐指数★★★★★)

  ——卫生部组织专家针对乙肝歧视问题研讨会与会专家建议总汇

  1)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与一般健康人无区别。他们虽然具有传染性,但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点,不经血液的途径不会造成传播。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或环境构成威胁。除不能献血、不宜参加体能负荷超常的特殊训练或职业外,其入托、升学、就业、婚姻、社会活动均不应受限,更不得歧视。

  一些部门和地方在公务员招聘中因乙肝病毒带而不予录用的规定是没有科学根据的,应当废止。

  2) 乙肝病毒携带者中少数人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肝功能异常的肝炎状态,因此,要提醒他们自觉接受医学观察和随访。

  3) 建议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所有涉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限制性的条款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如〈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原则,重新予以修订。

  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体检、婚前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对确需查验而有异常发现时,应尊重受检者的隐私,采用妥善方式处告知和处置。

  4) 大力开展乙肝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坚决制止虚假欺骗性广告宣传。

  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恐惧和种种不公正对待,源于人们,包括医务界人士对乙肝科学知识缺乏了解或存在偏谬,也给个别人藉所谓“大、小三阳转阴”、“新法检测、根治乙肝”等名义虚枉宣传以可乘人机。因此,应当将乙肝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做为消除人们恐惧、消除歧视的根本性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防止由此而引致的社会问题频发和加剧。

  强烈呼吁主管部门采取果断措施,对目前医学科学技术领域尚未攻克的“转阴”、“根治”等内容的虚假广告严格审查管理,彻底杜绝。

  5)以推广接种疫苗为重点,全面加强乙肝预防、治疗的科学研究。

  迄今,乙肝病毒感染尚无理想的特异治疗药物,但却可以通过接种乙肝疫苗得到有效预防。2002年起,国家已经将乙肝疫苗正式纳入儿童计划免疫,以优先保护新生儿免受感染。这项工作正在逐步落实之中。然而,仅此是不够的,还应当通过扩大乙肝疫苗预防接种,使更多的人得到保护,从而也可以起到消除人们对乙肝的恐惧、岐视的作用,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正常活动提供支持环境,因此,应积极推广新生儿以外人群的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政府鼓励并支持开展对乙肝的自然史、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治疗等课题的科学研究。

  编者提醒读者注意:

  专家在第三条指出:“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体检、婚前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对确需查验而有异常发现时,应尊重受检者的隐私,采用妥善方式处告知和处置。”。

  *****第三条阐述说明——肝病专家的集体意见:即,在各行各业的招聘中应禁止强制性两对半检查。

  2 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徐道振教授:乙肝病源携带者可以做厨师

  徐道振教授简介—— 北京地坛医院主任医师,兼北医大教授。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全国卫生技术标准委员会传染病标委副主任委员、全国中华医学会传染病学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卫生局病毒传染病防治研究中心主任。1955年浙江医学院医学系本科毕业。一直从事传染病临床至今已45年,有较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曾任北京地坛医院院长,中华传染病杂志、中华临床与实验杂志编委。

 

  《 新闻周刊》对徐道振教授的专访(《新闻周刊》第157期)

  “乙肝歧视”的源头在哪里?社会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排斥感从何而来?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全国卫生技术标准委员会传染病标准委员会副主任徐道振给记者解惑,“公众对肝炎的认识还处在80年代末期的医学水平" 。

  80年代末,即使是专家,对肝炎的认识也十分肤浅。医学界普遍认为,肝炎分为两种,一种是急性发作的甲肝,一种是慢性的乙肝,传播途径为血液传播和消化道传播。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隔离措施未免过于严厉。

  198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病毒性肝炎笼统的列为乙类传染病,并且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在1991年1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又进一步规定“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与此同时,科学的发展,早已将法律远远的甩在身了后。徐道振介绍说,1999年发现了丙型肝炎后,肝炎即分为甲乙丙丁戊5种。其中甲和戊是急性病,主要通过消化道传染,有一定的传染性,甲型肝炎还曾经在上海爆发过。而乙丙丁三种肝炎都是慢性病,基本公认为非肠道感染,传染性较弱,而1989年制订《传染病防治法》时,对此尚无认识,自然就不能区别对待。

作者: 肝胆相照论坛 200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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