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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医源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国民康医学2007年第19卷第11期

如何保证精神病患者监护人对治疗的知情同意权

来源:《中国民康医学》
摘要:尤其是从2002年9月1日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执行,实行医疗纠纷责任倒置,被告即院方要出具证据证明诊疗中无过错,因此,保证精神病患者监护人对治疗的知情同意权显得尤为重要。目前,虽然精神病患者家属在给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都按程序签署了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医疗措施病情知情委托书、医生与患者家属谈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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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精神病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也呈现增多趋势,精神科的医疗纠纷也不例外。尤其是从2002年9月1日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执行,实行医疗纠纷责任倒置,被告即院方要出具证据证明诊疗中无过错,因此,保证精神病患者监护人对治疗的知情同意权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虽然精神病患者家属在给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都按程序签署了“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医疗措施病情知情委托书”、“医生与患者家属谈话记录”等等,但在医疗纠纷发生时,仍以对治疗的不了解作为控方的主要依据,使医院方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保证精神病患者监护人对治疗的知情同意权是减少医疗纠纷的关键。

  1  什么是治疗知情同意权

    1983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人分会第40次会议,关于有精神障碍的人的问题报告中第四部分作了有关“知情同意”方面的规定,包括:(第十二条,同意治疗和对治疗的限制)知情同意指没有威胁及不当引诱下,医生与病人或病人与其选择的人做了有关疾病性质、治疗的性质目的、可能达到的效果、选择的治疗方法、治疗可能引起的危险和不良反应等讨论后的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释义中解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中,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明白自己做何种检查项目;明白如何选择看病医生;明白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归应注意的事项。《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

    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也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擅自决定本应由患者或家属决定的事项,是一种权利滥用,一旦形成纠纷,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1]。

    知情同意的主体应是:年龄满16周岁以上,神志清醒,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对医生作出的有关病情讲解、医疗措施、医疗风险、药物不良反应等有充分的理解力。

  2  为何要保证精神病患者监护人对治疗的知情同意权

  2.1  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可代表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精神病患者是一特殊的群体,由于他们多无自知力、无自控力,不但无治疗要求,反而会拒绝治疗,从法律角度讲他们为无行为能力者。因此,他们的权力由监护人代为行使,即精神病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由监护人代理。尤其在全护病区住院的患者,其监护人既不陪床,又不能每天和医生见面,对治疗情况了解甚少,甚至不了解,因此,在住院前详细向监护人介绍治疗的风险性是至关重要的。

  2.2  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属特殊情况

  2.2.1  精神病患者与躯体疾病患者完全不同,其本人知情同意权由监护人代理。

  2.2.2  抗精神病治疗的药物,毒性较大、治疗剂量较大、不良反应较多、个体差异也很大,因此,治疗中的风险性自然就较大。

  2.2.3  精神疾病的病因尚未完全清楚,只是对症治疗,其方法和措施缺乏规范性,对医生的治疗经验依赖性较强。

    根据上述的种种特殊性,精神疾病的治疗属特殊治疗,因此,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监护人必须对精神病患者的治疗签署知情同意书。

  2.3  治疗精神疾病的方法均具有较大的风险性,理应取得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对精神疾病的治疗属特殊治疗,个体对治疗的效应差异较大,风险性较强,为了避免医疗纠纷理应让监护人对医疗措施、药物不良反应及可能出现的危险有详细的了解。

  2.3.1  电抽搐治疗的致死率为4.5/10万[2];无抽搐电休克治疗的致死率为1/万。

  2.3.2  低血糖治疗时也会出现稽延性昏迷,引起死亡。

  2.3.3  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在治疗剂量范围内会出现猝死、恶性症候群、急性肝坏死、白细胞下降、体位性低血压、心动过速、心电图改变(PR延长、QRS增宽、T波低平、ST段降低及QT间期的延长)房室传导阻涕、窦性心动过缓和窦房阻滞、体重增加、迟发性运动障碍、便秘甚至肠梗阻等等。

  2.4  医疗纠纷责任倒置要求增加治疗的透明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002年9月1日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执行,其规定从9月1日起出现医疗纠纷,被告即院方要出具证据,证明诊疗中无过错。

  3  怎样保证精神病患者监护人对治疗的知情同意权

  3.1  哪些人为精神病患者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监护人应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不符合监护人条件的,签字无效。

  3.2  制定“监护人对治疗的知情同意书”,患者入院时,监护人在“医疗措施、病情知情委托书”及“医生与患者家属谈话记录”和“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表达意见。知情同意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情诊断、监护人姓名及与被监护人关系;治疗采用的方法;治疗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如药物过敏、骨折、猝死等;针对可能出现的意外,采取的医疗措施。接诊医生应详细、认真地解释同意书内容,使监护人了解治疗中的风险,确保监护人对治疗的知情同意权。

    俗话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院方将“丑话”说在前面,监护人心中有了数,即使出现了“万一”情况,监护人也会谅解的。总之,保证精神病患者监护人对治疗的知情同意权是减少医疗纠纷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吴常其.中国卫生法学[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1,2:22.

  [2]陈学诗,张继志.现代精神疾病治疗学[M].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3:27.


作者单位:山西省临汾市荣军康复医院,山西 临汾 041000

作者: 李清皑 200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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