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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医源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国民康医学2009年第21卷第9期

307例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分析

来源:《中国民康医学》
摘要:【摘要】目的:了解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后,我地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状况。方法:以2005年9月至2008年5月在宜昌市优抚医院鉴定科完成的307例鉴定案例为研究对象,对每一例鉴定案例的被鉴定人的委托事项和委托部门逐一统计,输入电脑进行分析。结果:(1)委托事项:以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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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了解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后,我地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状况。方法:以2005年9月至2008年5月在宜昌市优抚医院鉴定科完成的307例鉴定案例为研究对象,对每一例鉴定案例的被鉴定人的委托事项和委托部门逐一统计,输入电脑进行分析。结果:(1)委托事项:以评定责任能力居首,其次为评定伤残程度,第三是性防卫能力,而后才依次是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状态和因果关系等;(2)委托部门:以公安机关为首;其次是其它法医临床鉴定机构,第三是人民法院,而后是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单位等。结论:近年来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委托事项和委托部门有所改变。提示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需不断提高,与鉴定业务相适应。

【关键词】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精神卫生知识的逐渐普及,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后,司法鉴定的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了解《决定》出台后我地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状况,为今后开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提供参考,本文对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后在宜昌市优抚医院鉴定科完成的307例鉴定案例进行了分析。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为2005年9月至2008年5月在宜昌市优抚医院鉴定科完成的307例鉴定案例,其中男性220例,女性87例,所有鉴定案例均由三位司法鉴定人(其中至少一位高级职称)共同承担,鉴定诊断采用《中国精神障碍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1.2  方法  对每一例鉴定案例的被鉴定人的委托事项和委托部门逐一统计,输入电脑进行分析。

  2  结果

  2.1  委托事项  见表1。

  表1  委托事项(略)

  以评定责任能力居首,其次为评定伤残程度,第三是性防卫能力,而后依次是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状态和因果关系等。

  2.2  委托部门  见表2。

  表2  委托部门(略)

  以公安机关为首;其次是其它法医临床鉴定机构,第三是人民法院,而后是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单位等。

  3  讨论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后,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本文对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后在宜昌市优抚医院鉴定科完成的307例鉴定案例的委托事项和委托部门进行分析,发现下列特点:
   
  (1)委托事项以评定责任能力居首,占38.4%,说明刑事案件仍是鉴定案件的主角;而伤残程度鉴定已占第二位,与国内的有关报道[1]一致,说明我地区鉴定业务的发展与国内其它地区一致,反映了当前我地区鉴定任务、内容的变化和特点,说明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需不断提高,与鉴定任务特点相适应。
   
  (2)委托部门半数以上为公安局,与国内马氏[1]相关报道结果一致;但其它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委托的鉴定案例近20%,跃居第二位,可能与我地区鉴定机构大多是单一的执业范围、我院为本地区唯一一家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有关,同时表明各家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更加规范、更加科学,也提示对伤残程度的评定方法鉴定人员需深入研究。
   
  (3)委托部门中还有律师事务所、个人和单位,它们各自的鉴定人数均超过检察院,合计数超过人民法院,与国内的有关报道[1]基本一致,然而这些部门委托的鉴定调查取证和病情观察都有相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并且人们的思想素质和法律水平均未达到一定的高度,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任何一个细小环节的疏忽都有可能使自己陷入被动局面,而且有些问题不是鉴定机构自身能够解决的,因此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需高度谨慎,并且建议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现阶段仍以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委托为宜。

【参考文献】
  [1] 马金芸,郑瞻培.2006年度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情况调查[J].上海精神医学,2008,2:75-77.


作者单位:宜昌市优抚医院,湖北 宜昌 443000

作者: 2009-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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