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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医源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华医学研究杂志2009年第9卷第1期

浅谈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来源:《中华医学研究杂志》
摘要:【摘要】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不断完善,在提高护理工作规范性的同时,应提高护士的法律意识,避免潜在性法律问题的发生,维护医生、护士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护理工作中潜在法律问题包括侵权行为与犯罪。护理记录中潜在的法律问题。护理操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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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不断完善,在提高护理工作规范性的同时,应提高护士的法律意识,避免潜在性法律问题的发生,维护医生、护士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护理工作中潜在法律问题包括侵权行为与犯罪;疏忽大意与渎职罪;执行医嘱的合法性;护理记录中潜在的法律问题;护理操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护生的法律身份。主要对策有:提高法律意识,规范护理行为;提高护理记录书写质量;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

【关键词】  法律问题;对策;护理

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观念、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在提高护理工作规范性的同时,如何使护士熟悉国家的法律条文,明白自己工作中与法律有关的潜在性问题,提高护士的法律意识,避免潜在性法律问题的发生,维护医生、护士和患者的合法权益,预防护理纠纷的发生,是每一个护理管理者、护士都应该考虑的问题。

    1  常见护士潜在的法律问题

    1.1  侵权行为与犯罪  侵权行为一般指对病人人身权力不应有的侵犯,犯罪则是指一切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为了保证诊断的正确、治疗的效果或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患者自入院后在日常生活上受到许多限制,而护理人员与患者的接触比其他医务人员更为密切,如果护士没有获得病人及家属的信任与理解就会发生侵权行为与犯罪。(1)患者有恢复健康、促进健康的权力。当其主诉病情时,护士没有认真听,引起患者的不满,这就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如果没有认真听,而延误了抢救时机,引起死亡,就是犯罪。(2)为了病情需要,对临床症状比较轻微的患者也要限制其活动,不得离开病房,如果护士工作不到位,患者就会认为自己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3)在各种有创操作及特殊检查前必须取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签字后才能执行,例如导尿、灌肠、下胃管、穿刺等;护士由于工作的便利,可能接触病人的隐私(例如婚姻、家庭、财产、病情),护士应持谨慎态度,加以保密,如果随意谈论就构成了侵权行为。护士皮肤交接班,尽管要求患者在不好意思的情况下脱裤子,传统的护理观念是很自然的,但是这样的惯例实际上已经在忽视或侵犯了患者的人格与尊严。(4)患者是特殊的消费群体,生存和健康是他们的基本权力,所有患者都享有同等的救治权力,不应因患者的地位、经济等方面的差异而采取不同的护理态度和行为。如果护士没有一视同仁,平等待人,就是侵权。

    1.2  疏忽大意与渎职罪  疏忽大意是指不专心致志的履行职责,因一时粗心或遗忘而造成客观上的过失行为。就护理而言,过失可导致两种后果。疏忽大意的错误仅损害了被护理者的某些心理满足、生活利益或恢复健康的进程,而未造成法律上的损害;因失职而致残、致死。前一种是侵权、是疏忽大意。后一种是犯罪、是渎职罪。

    1.3  执行医嘱的合法性  (1)医嘱是护士对患者施行诊断和治疗措施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应。一般情况下护理人员对医生下达的医嘱应不折不扣的执行,随意签改或无故不执行医嘱应被认为是违法行为。但是《护理条例》规定,护理人员若发现医嘱有明显的错误,则有权拒绝执行。如果护理人员提出申辩后,医师仍执意强制要求其执行,那么护理人员将不对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负法律责任,反之如果明知道医嘱可能造成对患者的损害,却听之任之,倘若酿成严重后果,护理人员将共同承担由此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这条规定说明护士对医嘱负有一定责任,但是也说明了护理的重要和护理地位的提高。它不仅需要护士认真学习与专业范畴有关的诊疗规范和相关知识,提高临床护理技能,更需要提高包括综合协调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在内的综合素质,这样才能在医护沟通中给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2)只有在抢救或手术过程中,方可执行医生的口头医嘱,执行口头医嘱时,护理人员必须复述一遍,医生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执行后护士立即记录在纸上,抢救或手术完毕请医生补开医嘱。例如:深夜患者入睡困难,夜班护士报告医生,医生下口头医嘱给予安眠药口服,护士碍于情面,执行了医师的口头医嘱,万一患者出现病情变化,家属认为是护士私自用药造成的,而病例中有没有医嘱,护士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易产生法律问题。

    1.4  护理记录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护理记录是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患者入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护理记录中的每一个字,每一个符号都蕴藏着一定的法律责任,每句话都可能作为法律依据,不认真书写、错记漏记都是可能造成日后侵权责任的基础。(1)体温单虚绘生命体征,体温曲线记录不全或失真,可能导致某一发热性疾病的误诊;脉搏记录失真可影响心脏病及其他疾病的正确判断。大便次数不准确可导致便秘患者被延误治疗。(2)护理措施、效果评价、巡视病房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护士在值班时未按时巡视病房,但在相应时间的护理记录写得很充实,由于病人家属陪护率100%,护士的各项操作落实与否,是否及时巡视,家属都十分清楚,一旦发生纠纷,由于记录与实际不符,被患方证明病例虚假,病例将被法律宣告无效。对一些病情尚未稳定的患者,夜班护士提前书写护理记录,一旦发生病情变化,发生医疗纠纷时,护理记录不但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还会成为违规的证据。为应付检查,病人请假外出这段时间还在描述病情变化和护理措施,与实际情况不符,当病人在外出发生意外,所填写的虚假记录是对自己最不利的证据。(3)护理记录不及时,做了不记,多做了少记,比较普遍,给护理工作带来潜在的危险;医护沟通不及时,记录冲突;修改不规范,用刀片刮,或整页一个字体的重新抄写,一旦发生纠纷,修改或涂改的记录很难产生法律效应。

    1.5  护理操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1.5.1  创伤病人的处理  护士为了工作方便,病人一入院就进行破伤风、青霉素、普鲁卡因皮试,但医师还没开好医嘱,在这过程中,如果病人出现过敏护士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脊柱骨折的病人更换体位时,不注意保护受伤局部及保持头颈部与躯干平直,造成脊髓损伤。对意识不清,躁动不安患者不采取必要措施,导致病人摔伤或误吸,均造成严重事故。

    1.5.2  操作不规范  如护士未按照一级护理标注进行护理,却按一级护理收费,导致患者对护理工作持怀疑态度,被患方追究法律责任。医护人员在病人面前随意谈论其他医生护士对病人处理问题和方法的不到位,容易引起病人或家属的怀疑,一旦出现治疗效果不佳时将成为日后纠纷的证据。护士值夜班时,无旁人监督,或由于工作较忙,一些操作程序被简化,或违法操作规程。室内紫外线消毒时没有讲清楚,产生纠纷。静脉输液没有及时巡视使液体滴空。根据患儿的年龄、体重及病情计算药量 ,因马虎大意计算错误,给药速度没按医嘱执行,出现不良后果当事人负法律责任。

    1.6  护生的法律身份  护生是正在学习的护理专业的学生,尚不具备独立工作的权利。如果她在执业护士的指导下,因操作不当给患者造成损害,发生护理差错或事故,除本人负责外,带教护士要负法律责任。所以老师要严格带教,护生要虚心学习。护生如离开了护士的指导,独立进行操作,对患者造成了损害,就应负法律责任。所以,护生进入临床实习时,应明确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认真按照护理操作规程去做。

    2  对策

    提高法律意识,规范护理行为,法律是人们行为恢复的准则,护理人员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在工作中自觉地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严格执行护理操作常规,并不断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2.1  提高护士长的法律意识  护士长有强烈的护患纠纷防范意识,细小矛盾的积累可能成为纠纷的导火索。护士长要了解和洞悉患者及家属的情绪,思想动向、性格及要求,寻找矛盾的多发点和薄弱环节,预测和尽早发现可能引起护患矛盾的因素和环节,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中充分注意,要经常深入病房倾听意见,了解护士工作情况,积极疏导,转化矛盾。护士长对科室以往发生的纠纷进行系统的总结,通过对具体纠纷的分析,形成对科室护患矛盾特点的一般性认识。

    2.2  提高护理记录书写质量  护理记录反映了护士在观察、诊疗护理过程中的行为,高质量的护理记录是基于护士正确判断病情变化,及时做出相应处理,严格遵守操作常规的基础上,因此要加强护士专业知识的学习,并通过护理查房、业务学习、护理病例讨论、晨会提问等多种形式,使临床护士都能掌握常见病的病因、临床表现、临床观察及护理要点。另外还要加强专科知识的培训力度,各科室根据本科常见病、危重症、大手术进行专科授课学习,采取护士轮流讲课以巩固理论知识。推行科学合理的记录方法,护理记录应遵循“三个随时、三个重点、三个不能有”的原则,即有问题随时记,病情变化随时记,特殊检查、治疗、用药及手术前后随时记;重点记录客观事实,重点记录护理行为,重点记录护士确实做过的事情;主观的描述、判断、结论不能有,自相矛盾的记录不能有,含糊其词的记录不能有,确实提高书写质量[1]。

    2.3  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  和谐的医护关系,不仅有助于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对预防纠纷的出现也是至关重要的。 医生和护士要互通信息,查缺补漏,无论医疗和护理工作,小的疏漏是难以避免的,当患者对护理有意见时,医生适时出现,加以解释,而当患者对医疗有意见时,护士则出现在患者周围,加以安抚,都有助于矛盾的转化。相反医护之间,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有甚者,互相拆台,那纠纷的几率就大大增加。只有科室一盘棋,医护关系和谐,才能降低医疗护理纠纷的发生几率。

【参考文献】
  1 左贤.护士条例学习宣贯手册.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8.


作者单位:辽宁锦州,解放军第205医院

作者: 2009-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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