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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之争凸显什么?法律法规间相互打架

来源:中国青年报
摘要:近几天来,由于“两会”代表委员的关注,“婚检”问题再度升温。可是,从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有关婚检之争的焦点究竟在哪里。法律界一些专家学者进行了廓清。国家的法律法规之间相互打架提起婚检问题为什么一直争论不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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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天来,由于“两会”代表委员的关注,“婚检”问题再度升温。可是,从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有关婚检之争的焦点究竟在哪里?凸显的问题有哪些?法律界一些专家学者进行了廓清。

  国家的法律法规之间相互打架

  提起婚检问题为什么一直争论不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起草组专家马忆南说,“从立法层面来说,是因为目前中国在涉及婚检这一问题的法律是很混乱的,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制度。”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但这只是个笼统的说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此前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则明确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内容主要是三项: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从这一点来说,《母婴保健法》弥补了《婚姻法》的不足。”马教授说,“问题出在新《条例》。”

  中央政府于1994年出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但新《条例》对“婚前检查”这四个字只字未提。

  按民政部的解释,新《条例》没有写婚检这个内容,不等于说不需要婚检,也不等于说取消了婚检。但是,如果就此认为取消了强制性婚检,那就和现行的《母婴保健法》相抵触了,因为该法第二章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母婴保健法》规定要婚检,而新《条例》没有提及婚检要求。按照法律层次,《母婴保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的法律,而《条例》不过是国务院的一个行政法规,其法律的层次、级别都要低于《母婴保健法》。

  马忆南说,“应该想一个办法来解决,或者让新《条例》再增加‘婚检’的条文,或者让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母婴保健法》,把‘婚检’这项内容取消。在相关法律没有正式衔接、修改之前,只能按现行法律办。我理解,只要《母婴保健法》没有取消婚检这一条,婚姻登记机关就应当要求婚姻当事人提供婚检健康证明,这是依法办事。”

  对“婚检”的理解有差异

  强制性婚检到底有没有必要?在实际生活中,出生缺陷的发生率大大增高,与取消强制婚检、与老百姓不做婚检到底有没有直接的关系?

  对于取消婚检后出生缺陷的发生率明显升高的说法,马忆南连连摇头表示不相信,“我怀疑现在的统计数字不太准确,因为距离新《条例》生效的时间太近了。《条例》实施才有多长时间?生了多少孩子?是不是把以前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没有进行婚检的、还有虽然进行过婚检但是根本没有查出毛病的人,都算到一块儿啦?!”

  马教授说,我们在很多时候是出于一种意念,推断出一个结论,然后再去找论据论证这个结论的正确性。新《条例》没有明确提婚检,一些人一拍脑瓜先想出个命题来,命题就是这个《条例》颁布以后出问题了,取消了婚检,导致了出生缺陷的发生率增加,形成了新的社会问题,然后就找来一些莫明其妙的论据。

  新《条例》不提出“婚检”又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呢?曾经参与《婚姻法》修订和《条例》制定调研论证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大文告诉记者,婚姻法修订过程中,卫生部、民政部曾先后多次召开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座谈会,商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名称。专家们普遍认为,结婚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除了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限制或剥夺其结婚的权利,不能简单地因为结婚可能会引发传染、生育等方面的问题而剥夺当事人的结婚权。对于艾滋病、梅毒、乙肝等传染性疾病,只要双方当事人知情并且自愿,法律就应当保护他们的婚姻权利。相反,如果法律剥夺了这些患者的结婚权,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国务院立法部门从规范婚检项目、解决问题的目的出发,邀请从事遗传病、传染病、精神病临床和研究的专家,就婚检项目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论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除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当事人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和重型精神病,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两种情形外,其他疾病都不应当禁止结婚。

  与会专家还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强制性婚检,即使个别人需要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别,也须由人民法院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而非通过婚前医学检查来识别。据此,《条例》没有对婚姻登记时查证申请人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出规定。

  这个做法是和国际接轨的。遍览各国的法律,禁止结婚的法律仅仅限于精神类疾病,还有智力低下、痴呆、对婚姻缺乏认识和判断能力。法律只考虑婚姻问题,而不考虑生育问题,因为婚姻与生育有时是可以分开的,结婚并不是以生育为目的,这是社会发生的一个很大的变化。不能把生育的一些要求附加在婚姻上,婚检是针对婚姻行为确定的,与生育没有关系,婚检不能承担那么多的社会责任。

  作为民政部专家咨询组成员,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主任李木盾认为,《条例》充分反映了我国现行婚姻法所确立的婚姻自由原则,是否进行婚前体检,应当出于当事人自愿,属于私权范围内的事务,“符合‘婚姻自由’的道德要求。”李教授还指出,即使政府为婚检买单,人们是否婚检,也应由每一对要结婚的人自己决定。政府所能做的,尽可能使人们知道婚检的好处,尽可能使每一个要结婚的人自己做出负责任的选择,对将要和自己结婚的人负责,对自己将来的子女负责。

  “取消婚检要有一种法律的过渡,速度不能太快了”

  据许多专家介绍,选择强制性婚检,世界只有中国。为什么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都不选择强制性婚检?国外有立法者认为,国民作为一个现代公民,有自己承担责任的能力。它是基于这样一种对当事人的基本信任和相信公民自己能承担后果这样一种法治传统,所以国家不在私权领域过多干涉,只在法律上设定一个标准,只要满足了这些条件,国家就可以批准结婚。

  马忆南说,现在婚检的一些内容与常规性体检没有什么两样。

  曾经出现过这样的官司,一位经过婚检的婚姻当事人回家之后发现娶了患有精神病的老婆,于是状告法院,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让婚检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既然国家设立了婚检机构作为把关的渠道,结婚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又提供了允许结婚的婚检证明,那就是说,是国家审查并同意你结婚的,所以当事人起诉是道理的。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这类的事情不可能越来越少。从法治社会的角度来看,取消强制婚检,提倡自愿婚检,无疑代表了社会进步的方向。

  “当然,我国农村的状况还不容乐观。国家过去大包大揽惯了,经常使用一些禁止性、强制性的规定,老百姓习惯了这种方式。如果没有明文规定,就可能没有人去作婚检。关键是这一批人,取消婚检要有一种法律的过渡,速度不能太快了。”马忆南提醒说。

作者: 佚名 20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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