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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4年第2卷第12期

贯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来源: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
摘要:【摘要】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出台了新一政策:即坚持预防为主,强化管理职能。医疗事故内涵扩大,医疗主体责任加重。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关键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我保护能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第351号国务院令颁布,今年9月1起正式实施,同时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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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出台了新一政策:即坚持预防为主,强化管理职能;医疗事故内涵扩大,医疗主体责任加重;强调知情权,加大透明度;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变补偿为赔偿;卫生行政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针对以上变化,我们应当加强防范,积极应对:通过严格规范管理,防患于未然;依法办事,落实患方知情权;建立完善的资料收集、保管制度;健全患方签字制度;坚持职业情操培养和基本功训练;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关键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自我保护 能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第351号国务院令颁布,今年9月1起正式实施,同时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废止。这是医疗卫生工作的重大事件,它标志着医疗事故处理随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增强,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加入“世贸”,已逐步走向国际惯例和法制轨道。
   
  1 《条例》带来法规变化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提供了新依据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条例》对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了重大改革。
   
  1.1 坚持预防为主,强化管理职能 《条例》第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五条,从法规的高度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职业道德予以规定,并将其作为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必然要求。同时强调了医疗机构在预防医疗事故发生过程中应承担的管理责任,要求必须把经常性的教育和管理放在预防医疗事故的首位;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制订防范处理预案;在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1.2 医疗事故内涵扩大,医疗主体责任加重 《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下简称违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规定了构成医疗事故的违规和造成伤害两个要素,而不论违规与伤害之间是直接或间接关系。
   
  《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其级别确定标准较过去《办法》更加严格。取消了责任、技术事故的划分。
   
  《条例》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八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医疗机构等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分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吊销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执业许可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处罚范围扩大,责任加重。
   
  1.3 强调知情权,加大透明度 《条例》第十、十一、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三十、三十七、四十条均规定了患方多方面的权利,较过去的《办法》有很大变化。具体有以下11项权利:(1)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的知情权;(2)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化验单、医嘱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及其病历资料,医方要在患方在场的情况下给予复印或复制,医疗机构要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时封存或启封;(4)医患双方共同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和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并共同指定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5)患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尸检;(6)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权;(7)向专家鉴定组陈述和答辩权;(8)特殊情况下,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权;(9)对首次鉴定不服,可在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权;(10)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权;(11)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权等。
   
  1.4 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 《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今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交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级医学会二级负责组织鉴定工作,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工作。
   
  医学会要建立医疗事故处理专家库,每次随机抽取参加鉴定的专家。鉴定工作实行合议制、回避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1.5 变补偿为赔偿 原《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条例》第四十六至五十二条具体规定了医疗事故赔偿方式、程序、内容、标准及考虑因素。从补偿到赔偿,其性质发生改变,医疗单位经济责任明显加大,赔偿内容包括了患方经济、身体、精神等11项损失,负担患方所有相关民事责任。
   
  1.6 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条例》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执法主体。从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等一系列实施细则的制订,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监督、处罚等方面规定了权力和义务。特别是第五十三、五十四条,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的行为,作出了严格的处罚规定,体现出《条例》对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新的要求。

  2 加强防范、积极应对
   
  《条例》正式颁布,赋予患者一方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对医疗机构的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实质上是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必然要求。医疗单位只有转变观念,适应新的变化和要求,才能有效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2.1 通过严格规范管理,防患于未然 《条例》明确规定了构成医疗事故的两大要素:即违规过失及患者人身损害。当今医学仍有许多未解之迷,认识非常有限,有诸多不确定因素,在临床诊断治疗过程中有些患者人身损害(如创伤性诊断治疗)是无法避免的,属于合法性人身损害(不能说是合理的)。那么合法与非法之间有一条界限,应当就是主观或客观的有无违规行为。因此说,有无违规就成为是否发生医疗事故的关键所在。预防违规就成为预防医疗事故的中心任务。
   
  要维护医疗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医疗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基本且唯一的途径就是依照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常规实施严格管理,将其化为全体职工的具体行动, 实现在医疗护理各个岗位工作之中。这是千百年来无数患者的鲜血和生命换来的经验教训。什么时候放松了要求,淡化了意识,就必然要出差错和事故。这是毋庸置疑的。在预防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管理者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坚持经常性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教育、考核和监管;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管部门,配备得力人员,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严格处罚违规行为;制订防范处理医疗事故预案,预防事故发生,减轻事故损害;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诊断思路要宽,鉴别诊断应全面,充分运用先进的检测方法,谨防误诊和漏诊;医疗单位应对所实施的各种诊疗护理方法、措施进行一次清理,对损伤较大的项目重新认证,停用那些效果不确切,安全性不明确的项目;严格审查批准新的诊疗项目,特别是损伤较大的诊疗项目;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应安民告示,加强对患者及家属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协助医院做好工作方面的宣传教育,动员患方理解、支持医院各项管理工作,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加强沟通;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应聘请专业律师(最好懂医)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2.2 依法办事,落实患方知情权 《条例》明确规定了患方11个方面的知情权,这是法律赋于的权力,我们应当从依法治国、依法行医的高度去认识,充分尊重患者一方的知情权,并在工作中认真地加以落实。因此,这就给医疗单位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了很高要求,一要合法,二要透明。要彻底改变过去“关起门来说话,遮掩蔽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得过且过”的思维方式,一切针对患者的技术思路和措施乃至各项服务必须合理合法,有充足依据,经得起推敲。说话办事必须十分慎重,减少随意性。要有“时刻准备着”的思想。要培养严谨求实、团结协作的工作作风,不要在患者面前说大话,说空话,说损害别人的话,多补台,多做患者的思想疏导工作。
   
  2.3 建立完善的资料收集、保管制度 针对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所有有关患者诊疗的医学资料均有可能公开透明。为了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医疗单位要以制度的形式严格规定:凡与患者诊治及服务有关的资料应当完整地收集和保存。要通过加强培训和严格管理提高病历质量,要及时、准确、系统地记载患者病情及各级查房会诊、病例讨论,上级医生要加强指导并签字负责;各种检查单据及患者签字书完整;诊疗护理工作中使用的一切药品、器械及用品,采购时一定要索取并保存产品说明、质量证明、产品标准规范和安全性资料;估计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保管所有证据材料,包括病历和实物;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和相关证物。
   
  2.4 健全患方签字制度 这项工作既能体现患者知情权,又可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除了手术、特殊检查治疗项目需事先告知患方签字之外,应针对不同医疗单位开展的不同业务项目补充完善有关事先告知同意签字制度。如一些特殊药品使用、特殊服务项目、贵重物品保管、患者离院请假等等。改变过去口头告知方式。在患者有行为能力且不属于保护性医疗情况下,尽量由患者本人签字。
   
  2.5 坚持职业情操培养和基本功训练 要减少差错事故的发生,医务人员敬业、勤勉、好学的精神和扎实的基本功是关键。医务人员的热情服务和耐心细致的解释可以大大化解患者的不满情绪,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严格的“三基”训练,扎实的业务能力可大大降低医疗护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漏洞。应当通过竞争上岗、末位淘汰和严格管理来焕发医务人员的内在动力。对一些责任心不强、技术水平较低的人员应予以重点培训,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要坚决调整。对一些关键岗位应加强培训考核,随时掌握动态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6 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如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全力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同时应当立即逐级向上级报告,情节严重的应在12h内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应制订科室和全院的应激预案并进行演练,做到处事不惊,训练有素。

  作者单位:83000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编辑朝 旭) 

作者: 金鑫 200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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