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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医源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国学校卫生2008年第28卷第5期

钦州市儿童2003-2006年狂犬病流行病学特征分析

来源:《中国学校卫生》
摘要:【关键词】狂犬病。儿童【基金项目】狂犬病国家监测项目(编号:2006-狂犬病)。钦州市是狂犬病国家监测点。1986年曾发生狂犬病113例,发病率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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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狂犬病;流行病学研究;儿童

【基金项目】  狂犬病国家监测项目(编号:2006-狂犬病)。


  钦州市是狂犬病国家监测点。1986年曾发生狂犬病113例,发病率为4.36/10万。政府采取了“管、免、灭”一系列综合防治措施后,一直处在低发或零发状态[1],至2003年后疫情突然回升。为掌握钦州市儿童(散居儿童和学生)狂犬病流行病学特征,对2003-2006年钦州市散居儿童和学生狂犬病疫情资料进行了分析。

  1  资料来源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于2003-2006年钦州市法定传染病疫情报表资料和狂犬病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监测点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资料。所有病例均由专业人员使用国家统一个案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由监护人代述。人口资料来源于钦州市统计局。
  
  1.2  数据处理采用SPSS 11.0统计软件,统计分析方法包括t检验和χ2检验。

  2  结果

  2.1  流行强度  2003-2006年,该市共发生散居儿童和学生狂犬病69例,占人感染狂犬病例的34.67%(69/199)。疫情波及4个县(区)37个乡镇68个行政村(居委会)。病例主要分布在农村,占97.10%(67/69);圩镇1例,占1.45%(1/69);县城1例,占1.45%(1/69)。呈高度散发。2003年发病20例,2004年发病31例,2005年发病6例,2006年发病12例,年平均发病率为1.75/10万,全部死亡。

  2.2  流行特征

  2.2.1  年龄分布  发病年龄最小1岁,最大18岁,平均年龄8岁。以6岁组最多,发病9例,占13.04%(9/69);其次是8岁和15岁,各7例和6例,分别占10.14%(7/69)和8.96%(6/69)。见图1。

  图1  2003-2006年钦州市散居儿童和学生狂犬病发病年龄分布(略)

  2.2.2  性别分布  男性发病48例,占69.57%(48/69);女性发病21例,占30.43%(21/69),男女之比为2.29:1。男女发病率分别为2.30/10万和1.13/10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7.60,P<0.01)。

  2.2.3  职业分布  以学生为主,占65.22%(45/69);散居儿童21例,占34.78%(21/69)。

  2.2.4  时间分布  一年四季均有发病,但病例集中在秋冬季,其中8月份最高,15例;其次是9月份和5月份,分别为10例和7例。见图2。

  图2  2003-2006年钦州市散居儿童和学生狂犬病暴露及发病时间分布(略)

  2.2.5  病程  从发病到死亡,病程最短是21 h,最长是12 d,平均病程(G)为2.38 d。

  2.3  暴露情况与潜伏期

  2.3.1  潜伏期  69例病例中,无暴露史2例,有明确暴露史67例。潜伏期最短6 d,最长1 940 d,中位数42 d,平均潜伏期54.96 d。67例暴露史明确的病例中,男47例,占70.15%(47/67),平均潜伏期为51.12 d;女20例,占29.85%(20/67),平均潜伏期65.17 d;尽管女性潜伏期稍长于男性,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t=0.670,P>0.05)。

  2.3.2  暴露时间  暴露史明确的67例病例中,暴露时间主要发生在夏秋季,以6月份最多,11例;其次是7,8,9月,分别为9,9和7例。50.17%(36/67)病例的暴露时间集中在6-9月份;2月份最少,仅1例,占1.45%(1/67)。

  2.3.3  暴露方式  67例病例中,咬伤62例,占92.54%(62/67);抓伤4例,占5.97%(4/67);舔沾伤口1例,占1.45%(1/67)。

  2.3.4  暴露部位  头面部24例,占35.82%(24/67);上肢25例,占37.31%(25/67);下肢18例,占26.87%(18/67)。上述3个暴露部位的平均潜伏期分别为23.49 d,77.83 d和105.29 d,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3.5  暴露程度  Ⅰ级暴露12例,占17.91%(12/67);Ⅱ级暴露16例,占23.88%(16/67);Ⅲ级暴露39例,占58.21%(39/67)。不同暴露程度平均潜伏期分别为114.36 d,44.01 d和48.06 d,Ⅰ级暴露者的潜伏期明显长于Ⅱ级(t=2.016,P<0.05)和Ⅲ级暴露者(t=1.940,P<0.05)。

  2.3.6  暴露后处理  暴露后伤口未作任何处理的50例,占74.63%(50/67),其中Ⅰ级暴露者12例,Ⅱ级暴露者13例,Ⅲ级暴露者25例。自行挤压伤口出血2例,占2.99%(2/67);到医疗单位处理伤口15例(在村卫生室处理10例、在乡镇卫生院处理的4例、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处理1例),占22.39%(15/67),其中受伤后24h内处理伤口的13例,超过2 d才去医疗机构处理伤口的2例;对伤口仅进行冲洗处理的11例,进行消毒处理的9例,同时挤压出血的3例。注射抗狂犬病血清3例,注射人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2例。接种人用狂犬病疫苗18例,占26.87%(18/67),其中24 h内接种首针的12例,占17.91%(12/67);完成4针次9例,3针次5例,2针次2例,1针次2例;使用地鼠肾细胞佐剂原制疫苗13例,使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5例。在没有接种疫苗原因调查中,有49.25%(33/67)监护人认为自养和邻居犬不会携带病毒,属于健康犬只;有34.33%(23/67)监护人因路途远而不愿带暴露者到正规医疗机构进行伤口处理和接种疫苗。暴露后仅用草药敷伤口的有22例,占32.84%(22/67);有25.37%(17/67)监护人认为疫苗和狂犬病免疫价格昂贵而没有实施对暴露者预防接种的。

  2.3.7  传染源  犬是该市狂犬病的重要传染源,占98.51%(66/67),其中成年犬占87.88%(58/66)、幼犬占12.12%(8/66);猫占1.49%(1/67)。

  2.3.7.1  伤人动物来源  来自自养犬占19.40%(13/67);邻居家养动物的占32.84%(22/67),其中邻居犬21例,邻居猫1例;流浪犬占47.76%(32/67)。自养犬和邻居自养犬均无有效的免疫史。自养、邻居和流浪犬猫3种不同来源的动物所致病例的平均潜伏期分别为57.56 d,53.94 d和54.65 d,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2.3.7.2  动物伤人原因  被犬、猫主动突袭的占70.15%(47/67),自卫致伤的占14.93%(10/67),嬉戏挑逗的占13.43%(9/67),其他占1.49%(1/67)。其中21例为上、放学路上被犬所伤,占31.34%(21/67)。平均潜伏期分别是:主动突袭的为39.48 d,自卫致伤的为166.32 d,嬉戏挑逗的为86.01 d。主动突袭潜伏期明显短于自卫致伤(t=3.446,P<0.01)和嬉戏挑逗(t=1.981,P<0.05)。

  3  讨论

  3.1  养犬数量增多,增加暴露机会  资料分析结果显示:2003-2006年,钦州市散居儿童和学生共发生狂犬病69例,且以农村儿童多发。该市农村狂犬病发病率高主要原因是该市近年农村养犬数量逐年增多,犬伤的机率增多[2]。另外,夏秋季节天气炎热,人们衣着单簿,增加暴露机会,而男孩喜欢嬉戏挑逗犬只,可能是夏秋季以及男孩暴露人数较多的原因。病例以学龄前后年龄组居多,基本上呈正态分布,可能与该年龄段儿童开始接触外界而又缺乏防范意识有关。

  3.2  群众对狂犬病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农村缺乏相应卫生资源  主要表现一是自养和邻居犬均无有效的免疫史;二是嬉戏挑逗伤占13.43%;三是在被犬咬伤后,74.63%的病例没有及时对伤口进行处理,特别是Ⅱ级以下暴露者。相当一部分农民对自养犬的危害认识不足以及狂犬疫苗价格昂贵而致使大部分儿童监护人没有及时带暴露者接种疫苗。另外,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村卫生室不具备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资质和条件,村医也缺乏伤口处理等技术和知识,犬伤后群众要赶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伤口处理和接种疫苗,是大部分暴露者没有进行伤口处理、接种疫苗原因之一。有资料表明,及时的伤口处理不仅能降低狂犬病的发病率[3],还可能为实施有效的预防接种赢得时间。因此在加大对狂犬病危害性宣传力度、让群众知晓狂犬病和违章养犬的危害性、普及群众尤其是儿童青少年对狂犬病的预防知识、教育儿童青少年防范犬伤的同时,应加强村医等医技人员犬伤处理和疫苗接种的技术培训[4]。

  3.3  疫苗市场缺乏监管,效价难以保证  疫苗市场的放开首先是取消了二类疫苗的逐级供应,使销售、运输过程中的疫苗质量得不到根本保证,也使原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的冷链系统处于废用状态;其次是疫苗多渠道供应,而市场监管力度明显不足,疫苗效价难以保证,一旦出现问题也难以索源。因此,应利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冷链系统优势,恢复疫苗逐级供应,保证疫苗储运质量,规范抗狂犬血清(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疫苗接种的资质认可。严格管理生物制品的供货渠道,加强对不具备资质和使用非正常渠道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管,是保证疫苗及接种质量的关键措施。
  
  3.4  犬只管理失控是狂犬病疫情回升的主要原因  由于犬只数量剧增,而多头管理造成部门相互推诿以及经费不足等原因,犬只“管、免、灭”措施不到位,是狂犬病疫情回升的主要原因。狂犬病防治工作虽然仍沿用《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任部门有公安、乡镇政府、畜牧兽医、卫生等,卫生部门只负责犬伤处理、预防接种及病人救治,不负责犬只管理。笔者认为:对于犬只管理应统一归属畜牧兽医部门,这样才有可能落实犬只“管、免、灭”措施。

【参考文献】
    [1] 黄秀清. 钦州市1986-2001年狂犬病流行病学分析. 华南预防医学,2002,28(5):29-30.

  [2] 庞耀,黄秀清,傅朝阳,等. 2003年钦州市狂犬病流行情况分析. 广西预防医学,2004,10(6):345.

  [3] 彭文伟. 传染病学.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66-69.

  [4] 胡家瑜,徐天强,伍稚梅,等. 上海市狂犬病流行病学分析及预防控制策略. 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1,22(1):11-13.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35000

作者: 傅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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