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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华现代内科学杂志2005年第2卷第4期

癔症的概念、临床特征及治疗原则

来源:中华现代内科学杂志
摘要:癔症,又名歇斯底里(Hysteria)。国外1980年以后,已废弃了这一病名,国内也逐而修正接轨,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保留癔症这一名称。笔者经复习有关专著、论文,结合临床实践,对本症的概念、临床特征和治疗原则,做些简要的论述。1癔症的有关概念癔症,又称歇斯底里(Hys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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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癔症,又名歇斯底里(Hysteria)。由于这一病名来源古代中医,且缺乏明确的定义,常被滥用和误用,被广泛用作贬义词,这给患者留下不良的烙印。国外1980年以后,已废弃了这一病名,国内也逐而修正接轨,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保留癔症这一名称。笔者经复习有关专著、论文,结合临床实践,对本症的概念、临床特征和治疗原则,做些简要的论述。
    
  1 癔症的有关概念
    
  癔症,又称歇斯底里(Hysteria)。本症Hysteria的命名,起源于古希腊的Hipporates,并认为此病是女性特有的(Hys-terie按字面译为“子宫病”),这种错误的认识,在西欧直至19世纪,才被Charcot、Bernheim、Freua等所纠正 [1] 。癔症在我国历来受到诊治。早在祖国医学《金匮要略·妇人杂病篇》就有“脏躁”及“奔豚气”的描述:“妇人脏躁悲伤欲哭,象如神灵所作,数欠伸”,“奔豚气从下腹起,上冲咽喉发作欲死,复还止,皆惊恐中得之” [2] 。上述病情表现似现今临床上常见的癔症性转换症状(异常换气、癔症性球)和癔症性精神病(情绪暴发)。因“Hysteria”缺乏明确的定义,且常被滥用、误用,被广泛用作贬义词。Slater等精神病学家,主张不再用作疾病分类和诊断名称。故ICD-10(精神障碍国际分类学)、DSM-Ⅲ(美国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分册)等1980年版均取消了这一术语,按疾病的临床表现归属于躯体形式障碍和分离性障碍等诊治。
   
  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2001年 [3] ,将癔症从原来的神经症中分出来单列,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保留癔症的名称,并将癔症分为癔症性精神障碍和癔症性躯体障碍。再进一步分亚型(详见癔症的临床发作的若干临床特征)。
   
  癔症的患病率:1982年我国12地区精神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本病在15~59岁人口中患病率为3.55‰。其中农村患病率占5.00‰,明显高于城市2.09‰。山东莱州市农村调查:患病率为7.65‰,其中女性占14.20‰,显著高于男性0.85‰,在19岁以下组患病率为0.43‰,20~59岁组为13.50‰,60岁以上组为6.19‰;文盲、半文盲者患病率为18.30‰,小学组为4.08‰,初中组为0.37‰;经济文化条件较好的地区患病率为4.29‰,较差的地区为10.19‰。这类资料提示癔症的发病受城乡、性别、年龄和社会文化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 [4] 。

  2 癔症的定义
    
  近百年来,各国相继众多的研究,对癔症的定义,大致可归纳为两种假说,最终是两种结合为宗。一种是以Krae-pelin为代表的认为是一种“原始反应”,即“体内外环境的变化引起一定受纳的过程”;Janet、Beard等的心因性学说,Freud的潜意识中矛盾冲突,以及巴甫洛夫的生理学(条件反射)等的解释,均属于第一种的假说。另一种以Bonhoef-fer的观点为代表的:是一种“确定了的意志活动”、是一种“有目的”的反应,Fish同样认为是一种“指向目的”的反应,是获得某种利益而表现出精神或躯体症状,“尽管病人并不完全意识到这个动机”即“潜意识反应”。我国多本精神病学教科书(南京、川医、上医、北医等)以及《中国医学百科全书》“精神病学”、《精神医学专题讲座》等,一概未作明确的定义,多采取折衷的办法:引证、从病因学描述,或干脆以“癔症性综合征”、“自由阐述”等作为结果。CCMD-3对癔症的描述:癔症指一种以解离症状(部分或完全丧失对自我身份识别和对过去的记忆,CCMD-3称为癔症性精神症状)和转换症状(在遭遇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冲突时产生的不愉快心情,以转化成躯体症状的方式出现,CCMD-3称为癔症性躯体症状)为主的精神障碍,这些症状没有可证实的器质性病变基础。
   
  上述对癔症的定义,似雾里观花—分辨莫测,虽能引出1种2种或折衷调和的定论,但总得有个因果结局。在此引证许又新专著中的一段述说 [5] ,暂作结束这一论点:癔症正确的定义,是把两种看法(原始反应和目的性)结合起来,癔症是意识中的目的或意志力量,通过现在还不清楚的机制发动的原始反应。总之,原始性和目的性两者缺一不可,只有两者齐备才可发作癔症。

  3 癔症的临床特
    
  尽管对癔症的定义“莫衷一是”,但对癔症的临床特征和基本概念有一定的一致性。癔症病人,大都是弱型兼艺术型的个性,作为发病的条件,精神刺激或不良暗示(心理社会因素)是发病的基础。起病突然,使病人感到委屈、愤怒、羞愧、窘困或惊恐等突然的精神刺激,常为本症初次发病的起因。以后可因联想或重新体验到初次发病时的情景而再次发病,称为“复印性发作”。曾有专家举过生动的例子:一个病人在战场上得了癔症,以后每当他想到战场上的情景或听到枪炮声,看到电影上的战斗镜头或是下雨天听到类似炮响的雷声,都可引起发病。本症的“躯体症状”,大多是由暗示或自我暗示引起;“精神症状”则常由明显的强烈性情感因素所促发。
   
  有癔症性格的人,容易发病。癔症性格特征(四高征):(1)高度暗示性:患者的情感和行为极易受别人的言语和行为的影响,且不加批判地盲目接受;他们的自我暗示也很强,以致各种身体不适感往往可作为自我暗示的基础而发作表现;(2)高度情感性:喜怒哀乐等情绪容易转变和波动,可以突然暴发,也可迅速消失;感情用事,容易从一个极端转向另一个极端。对自己喜爱的人和事,可赞美得十全十美,一旦触怒自己,就可以贬低得一文不值;(3)高度自我显示性:以自我为中心,处处夸耀和显示自己、吹嘘自己,若在病中则夸大症状,祈求同情获益;(4)高度丰富的幻想性:富于幻想,常以幻想代替现实,当情感反应强烈时,想象和现实混淆在一起,连自己也弄不清到底是想象还是事实。
   
  在癔症患者的近亲中,癔症发生率较一般群体为高。一般认为遗传因素对本症易感性(癔症性格特征)有一定影响。躯体病变如疼痛、发热、躯体不适等,引起精神紧张和恐惧,往往在自我暗示下,对本症起到促发作用。为此,需认真检查和观察,排除器质性病变。癔症的“泰然漠视”状态:即病人对自身躯体症状,可以泰然处之,不以为然。这是受到内外环境的压力而“遁入疾病”症状的存在,能得到好处(如赔偿、津贴)或因病能摆脱困境。为此,常使病程反复发作或症状多变,以及病程持久,症状顽固,呈“慢性状态”(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常可遇到的案例,如涉及赔偿问题的“赔偿性癔症”),属于特殊类型的癔症反应。
   
  癔症在司法精神病学中的常见案件的评定 [6] :(1)责任能力评定:严重意识障碍的癔症—无责任能力;有明显的精神症状,控制行为能力有明显削弱者—部分(限定)责任能力;轻性精神障碍,诈病—完全责任能力;(2)癔症在“法律关系(民事)鉴定中”,在外伤或精神刺激下诱发癔症,对方应负“部分责任”,一次性赔偿损失后,病情痊愈,以后再复发,则不再承担责任;(3)癔症性精神症状或癔症性躯体症状,皆不属于“重伤”范围。
   
  癔症可出现强烈的自杀企图,并真正出现自杀死亡的不在个别。追咎自杀原因:(1)有的是在强烈的情感支配下,对精神创伤或特殊遭遇不能冷静的对待;(2)有的是对疾病悲观失望;(3)有的是在丰富幻想的基础上对自己的生命做戏剧性处理,以“博取”别人的同情;(4)也有的是精神因素中,某些具体问题无法解决,自感无出路,走向极端。为此,应该认真对待癔症的自杀问题,对有自杀企图的症状,要严加防范,以免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4 癔症的临床表现
    
  癔症的临床表现多形多样,变幻莫测,但万变不离其宗,一般可归为两大类,即精神障碍和躯体障碍,且两者常并存或互为转换,但当躯体症状出现后,情绪反应可消失。

  4.1 按CCMD-3的分类 [3]  (1)癔症性精神障碍(分离障碍):①癔症性遗忘;②癔症性漫游;③癔症性身份识别障碍;④癔症性精神病(包括癔症性附体障碍、癔症性木僵)。(2)癔症性躯体障碍(转换障碍):①癔症性运动障碍;②癔症性抽搐发作;③癔症性感觉障碍。(3)混合性癔症躯体—精神障碍。(4)其他或待分类癔症:①Ganser综合征;②见于儿童或青少年的短暂性癔症性障碍。
   
  4.2 常见的癔症表现 (1)癔症性痉挛发作:在情绪激动或受暗示下,突然发作,徐徐地倒下,躺在床上或地下,四肢不规则的抽动或僵直呈角弓反张,或双手抓头发、捶胸或辗转翻滚,常伴有呻吟、哭泣、自语、吼叫等精神症状,意识范围缩小呈朦胧状态,瞳孔对光反射正常,无遗尿及外伤,发作数十分钟或停停息息数小时,全身肌肉才松弛下来,进入昏睡或逐而清醒,可有概括性的回忆;(2)瘫痪发作:多为截瘫、偏瘫,也可见单瘫。其特点:瘫肢肌张力时高时低,被动肢体时常有抵抗,注意力被转移时瘫肢可有活动,瘫痪程度可轻可重,轻的只是肢体乏力,重的则全不能活动。病程长者,可有废用性肌萎缩,但检查不出有符合器质性神经损害,无病理反射,肌电变化反应正常。这类症状称为“癔症性瘫痪”,有的患者在床上活动无明显瘫痪,但不能站立或开步行走,称为“癔症性站立不能”或“癔症性步行不能”;(3)不言症(失言症):坚持沉默不发言、不发音,但完全能保持笔谈能力,与人接触时,以文字或手势代替言语,智能完好,检查时声带活动正常。称为“癔症性不言症”;(4)癔症性失明或弱视:表现突然失明或弱视。检查时对光反射良好,眼底正常,无其他眼病证据;(5)癔症性耳聋:突然失去听力,呈两侧绝对性耳聋,但无前庭神经障碍,与患者谈话时不倾听,也不看与说话者的表情,但对背后来的声音仍可瞬目反应,有时可在睡眠中被叫醒;(6)癔症性躯体局限性感觉缺失:此种感觉缺失与感觉正常区分界明显。如以腕踝关节为界的感觉缺失,或以身体中线为界截然划分的半侧皮肤感觉缺失。在不同情况下检查,分界线可以改变;(7)癔症球:患者感到咽喉部梗阻感,咳不出,咽不下,感到咽喉部有球形的物体阻塞或上下游动感。但检查咽喉部不能发现病变征象;(8)癔症性呕吐:多为长期顽固性呕吐,食后即吐,吐前无恶心、呕吐,内容物完全是食物,但无明显营养不良,无胃肠道症状;(9)癔症性呃逆:顽固、频繁的大声发作,在别人注意时更为频繁剧烈,反则可减少或自行停止;(10)过度换气:阵发性呼吸增快、换气过度,其特点是虽发作频繁,但无缺氧等症状;(11)癔症性尿频、尿急、假孕等做作性症状;(12)癔症性情感暴发:常在精神刺激下立即发作,表现嚎啕大哭、捶胸顿足或愤怒诅骂、撕衣毁物,在地上打滚或以歌声、小调代替言语,哭丧着吐露发病因素,可有针对性漫骂或伤人行为;(13)癔症性昏睡:表现突然昏倒,肢体松软,呼之不应,推之不动,但可见眼睑的颤动;(14)癔症性木僵:突然僵卧,四肢发硬,双目紧闭,撑开其眼睑可见眼球向上或左右转动,活动其肢体时可有抵抗;(15)癔症性朦胧状态:突然发作,出现富于表演的行为、夸张色彩,表情生动,可以用已死去的人的口气说话,内容往往与精神刺激因素有关;(16)癔症性神游症:常在情感激惹或骚动后出现,无目的地外出游荡,从市郊到市区,或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持续几小时到几天,当意识恢复后,完全或片段遗忘;(17)癔症性假性痴呆:表情淡漠,动作迟缓,行为荒唐,对周围一切甚至连自己的姓名、年龄等都不能知晓,回答问题答非所问。临床表现好象痴呆极为严重,但为时短暂,意识清晰后如常人。有的表现有问必答,每答必错,只是相似而不正确。如回答有2个鼻子、4只眼睛、12个指头,行为上把火柴倒过来划、穿针线倒过来穿等。给人印象似做作或开玩笑的表现,称为冈塞尔(Ganser)综合征。有的表现是将自己的精神活动回复到童年时代,称自己是“小宝宝”、“才五岁”、哭着找妈妈、见人就喊“叔叔、阿姨好”,看起来痴呆很严重,实际上并无智能障碍,称为“童样痴呆”。

  5 癔症的诊断
    
  严格按照CCMD-3(2001)《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3] 执行。具体掌握几个特点:(1)精神症状的具体表现与精神创伤、现实生活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容易被人理解,病人也主动在言行中流露出来;(2)精神症状内容丰富,常随医生的检查或随环境影响,症状有增替或变换,有的病人症状越来越多;(3)癔症性丰富生动的幻想,有时接近于妄想(类妄想性幻想),有时与现实难以区分,但均为暂时性的;(4)不少患者的动作带有所谓“表演色彩”将内心体验通过夸张的动作和生动的表情表达出来,常易引人注目;(5)部分患者在意识障碍程度较轻或发病间歇期容易受暗示,若意识障碍较深时,暗示就不容易起效。

  6 癔症的治疗原则
    
  对癔症的治疗,首先要求医务人员及周围人员对本症应有正确的认识和态度。癔症是一个疾病的单元,有其病理生理基础,不是思想疾病或思想问题。因此,不可歧视和不正确的看待,要对患者关心、同情,并要争取患者的信任,使之对治疗有信心、有要求,否则难以获得好疗效。
   
  6.1 精神治疗 这是各型癔症治疗的基础,目的在于使患者了解疾病本质、致病的原因,找出自己性格的弱点,明确自己所患的疾病。通过医生的治疗和发挥自己主观能动性,坚持自我锻炼,疾病是可以痊愈的。在“解释性疏导疗法”的基础上,配合适当的药物治疗和暗示疗法。
   
  6.2 暗示治疗 常用于消除癔症的躯体症状,如痉挛发作、瘫痪、失言、失眠、失听等,治疗的步骤与方法如下:(1)治疗前,医生应通过详细的了解病史和体格检查,与患者建立良好关系,向患者说明他所患的病是可以治愈的,以增强患者对疾病治疗的信心和决心,取得患者的信任和合作;(2)根据病情,选择一种针对患者的症状、又能引起机体明显反应的药物或理疗方式,如10%葡萄糖酸钙注射液10ml静脉注射、针刺或电针、直流电按摩或感应电刺激等,同时配合言语性暗示进行治疗。若患者已有废用性功能障碍时,则引导积极锻炼;(3)发作停止或症状较有好转后,应配合药物或理疗进行巩固,同时进一步进行心理治疗,对已取得的效果及时给予鼓励和肯定,尽量帮助消除病因的影响,有利于防止复发。
   
  6.3 药物治疗 以精神症状为主者,可选用小剂量情绪稳定剂或抗精神病药,伴有头痛、失眠等,选用对症的镇静、催眠或抗焦虑、抗抑郁药。中药:甘麦大枣汤加减方,以养心宁神、和中缓急。对某些癔症的躯体症状有一定效果。
    
  参考文献
    
  1 刘昌永.精神病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61,177-183.
   
  2 北京医学院.精神病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0,305-313.
  
  3 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91-95.
   
  4 沈渔.精神病学,第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469-475.
   
  5 许又新.神经症(华西精神医学丛刊之一).成都:四川医学院精神病学研究室编辑,1984,69-79.
   
  6 贾谊诚.实用司法精神病学.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8,438-451.

  (编辑毅 文)

  作者单位:400036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原重庆市第一精神病医院)

作者: 陈伟 聂文燕 朱兴义 20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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