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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医源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8年第6卷第5期

医患和谐关系中的伦理思考

来源:《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
摘要:【摘要】构建和谐医院是医院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同时积极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是医院管理年的具体体现。构建和谐医院应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理念,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卫生观,将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作为常抓不懈的医院经营管理策略。【关键词】医患关系。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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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构建和谐医院是医院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同时积极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是医院管理年的具体体现。构建和谐医院应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理念,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卫生观,将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作为常抓不懈的医院经营管理策略。

【关键词】  医患关系;医学伦理;和谐医院

    目前医患关系较为紧张,这对构建和谐社会是一种不和谐的现象,医患矛盾从表面看不外乎医疗质量、服务态度、工作责任等,但其深层次中存在的是社会、伦理、法律等观念的大碰撞,如何去面对新时期的医患关系,化解医患矛盾是摆在我们医院经营者和工作者面前的一大课题。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文明的需求也不断提高,医学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这就对以往的医疗服务模式与伦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医学高新技术引发的社会、伦理、法律问题日益增多。如何在新形势下营造和谐融洽的医患关系和进行伦理概念的探索,对创建和谐医院起着重要的作用。

    1  创建医患和谐关系是时代的必然

    创建医患关系和谐融洽是时代发展、社会文明的必然,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1  医学模式的转变,对医患双方提出了共同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医患关系应是一种崭新、和谐、平等的同志式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它既不是什么恩赐关系,更不是金钱买卖关系。随着医学模式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人们的健康观、医疗观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医患双方都应适应这一发展趋势来履行自己的责任。但目前医患之间尚未完全适应新的医学模式的要求。如有些医务人员现在仍坚持传统的医学模式,不重视情感、思想、意识、心理因素以及社会因素对治疗的影响。随着医学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于临床治疗,医院规模的扩大,医院的分科越来越细,使患者由原来的一个医生治疗改变为由多科、多个医生的综合治疗,而患者更多的是面对毫无感情的多种仪器图表。这种“以机代人”的趋向,淡化了医患之间的交流,加重了患者社会、心理因素对疾病的影响。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较普遍而隐蔽地存在着不正常的医患关系,这已引起各级管理者的高度重视,而建立真诚良好的医患关系的必要性也正在达成共识。

    1.2  诊疗疾病是医患双方的共同任务  医学是人学,是健康学,它是围绕着人类的健康需求建立起来的,是为保证人们健康的发展而存在的。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构成了医学的基本宗旨,体现出医学的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健康是基本的人权,是人类生存和正常从事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失去健康,人的生活是畸形的、不幸的和痛苦的;有了健康的身心和良好社会适应能力,才能使生命的潜力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所以,防治疾病,保障身心健康,是人们普遍的期望,也是医学永恒的主题。在当今社会,防治疾病,保证人民健康,已成为国家和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医患双方的共同任务和目的。

    1.3  适应举证责任是医疗活动提出的法制需要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现陡增之势,逐渐成为人们反映的焦点、社会关注的热点和医院管理工作难点。防范和处理好医疗纠纷,不仅关系到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对保持社会的稳定也具有重要意义。

    2  创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要发挥法律在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2.1  国内外立法状况  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公民的医疗权利、规范医务工作者的行为是许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1802年,英国颁布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1803年,法国颁布《医疗法》,之后各国都颁发了卫生相关法律,使卫生法规得以发展成一科目齐全的专业法。

    我国的卫生法治建设已经走上不断规范和完善的轨道。先后颁布了《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我国的卫生法治建设在不断进步,就道德建设对卫生法治建设的依赖而言,医疗卫生工作的法治化为医学道德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2.2  道德建设要在法律框架下实施  在现实的医疗活动中,存在着医疗卫生立法滞后于医疗卫生工作发展的现象。有些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行为既违反社会道德,也违反法律;既是对社会公德的亵渎,也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此时,相对于道德的谴责来说,法律的制裁更为有力、有效,是对道德谴责的强有力的支持。一个时期以来,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条款,无法可依和缺乏遵纪守法的社会环境,有法不依的现象正在逐步纠正。卫生法治建设进步的意义有着丰富的道德内涵,并不局限于法治建设本身,实质上是道德进步,即以法律的方式满足了社会的道德需求,也以法律的方式规范着医疗活动中的道德秩序。

    道德需要法律的维护,有缜密的法律、有严格的执法,道德的功能才会在最普遍的意义上、在最广大的范围内实现。在医疗活动中,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严格执法,是道德建设的要求,是道德进步的重要标志。

    3  创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要德法结合

    强调在和谐的医患关系建设中道德与法律要有机结合,决不意味着道德与法律在和谐医患关系建设中的作用旗鼓相当、难分伯仲。医患关系建设中道德与法治的作用虽各有千秋,且相互依赖、相互促进,互相不可替代。但是,道德建设是根本、是基础。

    用德治与法治有机结合的认识指导和谐的医患关系建设,把德治与法治相互促进的观点转化为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是当前医患关系建设的重点。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既存在着过分强调法治,认为只有依法规范医患关系才能实现医患关系和谐发展的倾向,也存在着过分强调道德,认为只要强调道德建设就能实现医患关系和谐发展的倾向。这两种倾向,特别是前者尤不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建设。将德治与法治割裂开来,侧重法治、忽视道德建设,在理论上是片面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现阶段,必须在分别研究医德建设、卫生法治建设各自特点、规律的同时,注重在理论上揭示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并在实践上摸索医德建设与卫生法治建设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法。要对医德建设与卫生法治建设互相依存、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有明确的认识,更要对道德在法制建设中的统领作用有明确的认识。

    医德建设与卫生法治建设在内容上互通,道德是统领。我国的医德建设和卫生法治建设有着共同的基础,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都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目的。尽管医德建设与卫生法治建设在形式上彼此区别,但在内容上是互相吸收、彼此兼容的。医疗卫生法律条款对违法行为的禁止,是医学道德力量的落实和延伸。

    医德建设与卫生法治建设在功能上互补,道德是统领。医德建设与卫生法治建设分属非强制性的规范和强制性的规范,作用互有短长,各自实现着不同的社会功能。在医疗活动中,道德教育具有普遍的意义,但对违法犯罪的人,仅仅靠道德教育的手段是不能奏效的,必须靠法律的力量伸张正义。法律可以制裁医务工作者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却不能制裁违反道德不违法的行为,后者恰恰是医德教育的用武之地。其实,即使是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制裁,也不是法治建设的最终目的,而是在根本的意义上保护合法的、符合道德的行为,是在根本意义上弘扬正气,是在推动道德进步。

    医德建设与卫生法治建设在实施过程中互相凭借,道德是统领。医德建设为卫生法治建设提供舆论支持,引导人们尊重和信守法律,从而防范违法行为的发生;卫生法治建设则以强有力的威慑的形式为医德建设提供保障,用惩治违法行为的方式维护道德的尊严。在现实生活中,卫生立法是实现医疗卫生事业的道德本质的基本保证。但是,卫生立法须与道德建设同步进行,法律的功能和效果才能充分实现。为保障和促进医德建设和卫生法治建设合力作用的实现,设立《医务道德法》、《医务人员道德法》,促进和保障医德建设和卫生法治建设合力作用的实现,并通过道德建设与卫生法治建设的合力作用提高医疗服务的整体水平。这方面的工作应列入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整体规划之中,将对和谐医患关系的建设,乃至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整体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4  医患关系和谐融洽的可能性

    医患关系和谐融洽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

    4.1  医患双方需共同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  国务院公布的《公民道德建设纲要》提出的“二十字”基本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是每个公民也是医患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作为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特别要共同遵守平等、参与、尽责、克制的原则。平等,即要对病人一视同仁,不要把各自的职位、文化、经济、民族、政治的差别构建于医患关系之中;参与,是医患双方取得相互谅解、信赖、合作、达成与疾病斗争共识的有效途径;尽责,对医生要求是要有职业良知、爱心、同情之心,对患者来说,则是有配合医务人员诊治的责任;克制,是和谐医患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医患双方尤其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品德。医患双方都自觉履行这些道德规范,医患纠纷就会得到缓解和化解。

    4.2  医患双方要在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医疗中的矛盾和纠纷  对医疗事故,必须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则进行解决。《条例》的颁布,是我国医学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的制定符合社会发展、符合法律精神、符合医学科学发展的规律。《条例》解决了五个重要问题,即:一是医疗事故的概念及级别划分问题;二是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争议解决的三种途径;三是有关病历资料的问题;四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正性问题;五是医疗事故赔偿的问题。此外,《条例》还突出了预防为主的原则,明确了医疗机构的责任;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具体程序;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事故处理方面的职责和责任。《条例》的实施,达到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4.3  关键是医患双方要相互沟通,正常有序的医疗活动是以医生和患者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为基础的  医患的相互沟通,首先是医护人员要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医护人员既要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又要具备精湛的医疗技术。优质的服务,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而是要具体体现在诊治的效果上,才会得到患者信任。其次,要开展医患的换位思考。医生要为患者着想,要反问自己,如果“我是一个病人会怎样”;反之,患者也应体谅医护人员的苦衷,认识医疗服务是一种面对无数未知领域的高风险服务,有其不确定性。医疗服务也是一种“只有更好,没有最好”的服务,它面对的是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正是对医疗效果过高的期望值,加上对医疗高风险的不认知,许多病人与医院的纠纷就因此引发。再次,医护人员要掌握与患者交往的语言技巧。语言是心灵的镜子,更是真情与艺术完美结合的心声,是对一个医护工作者爱心和责任心的检验。医护人员要把患者当成自己的亲人,通过语言交流,落实好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对改善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有直接意义。在临床工作中,许多医疗纠纷的产生往往只是医护人员少说或是说错了一句话。实践说明,我们在临床实践中加强医护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养是绝不可忽视的,良好的医患沟通技巧能使患者更满意,治疗效果更好。

    5  小结

    构建一个既符合医学伦理规范,又遵循社会公众道德伦理的和谐医患关系,是人类对社会文明和医学发展的追求。

    营造和谐融洽的医患关系是医患双方以及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特别是医患双方的责任。只要医患双方能共同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又切实做到医患双方的相互沟通,医患关系的和谐融洽局面就会成为现实。


作者单位:(上海市公利医院,上海 200135)

作者: 王霞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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