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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医源资料库在线期刊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10年第8卷第8期

非法行医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来源: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
摘要:【摘要】医疗监督执法是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证据的角度对非法行医执法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进行分析和归纳,为今后提高执法办案质量提供依据。【关键词】非法行医。证据自2006年以来,尽管卫生部门多次组织开展的打击非法行医活动都取得显著成绩,但是受经济利益驱动,非法行医现象仍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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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医疗监督执法是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证据的角度对非法行医执法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进行分析和归纳,为今后提高执法办案质量提供依据。

【关键词】  非法行医;证据

 自2006年以来,尽管卫生部门多次组织开展的打击非法行医活动都取得显著成绩,但是受经济利益驱动,非法行医现象仍屡禁不止,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直接侵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群众反应强烈。本文就打击非法行医过程中如何查处和收集证据谈谈笔者的一些看法。

  1 非法行医的概念

  所谓非法行医[1],从广义来讲,是指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主观上有过错的一切医疗活动。从狭义来说,是指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不具备行医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违法进行的医疗活动以及虽具有行医资格,但违法进行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所开展的医疗活动。

  2 非法行医的常见形式

  根据群众举报和卫生监督部门近期对一些案件的查处情况来看,非法行医常见的形式有:开设地下诊所,打着低价服务的幌子进行口腔、中医、接生等医疗活动;一些美容院、浴场场所因利益驱动擅自开展诸如针灸减肥、注射除皱、洁齿、开双眼皮等医疗美容服务;一些经营单位假借举办“义诊”活动,以免费医疗咨询或检测骨龄、血尿铅、血糖、微循环等为诱饵进行非法行医,达到推销保健食品或器械进行牟利;少数医疗机构擅自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或超出执业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

  3 卫生行政证据的种类和作用

  卫生行政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卫生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或材料。卫生行政处罚、诉讼所涉及的证据通常包括以下种类: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证据、鉴定结论、现场笔录。一旦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了行政处罚,可能产生三种后果: 一是自觉履行;二是复议或起诉;三是不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述3种后果,除自觉履行外,均要涉及证据问题,卫生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因此,证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证据充分是作出行政处罚的前提,也是判断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的关键。

  4 非法行医证据的收集和运用

  4.1 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了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4.2 证据的收集方法 目前开展的打击非法行医活动,各监督部门常以投诉举报为线索。另一方面,医疗执业活动有其特定的工作规范流程,因此卫生监督员一定要根据举报线索预定检查方案,研究并熟悉医疗流程,如有条件可联合临床相关人员如质控专家等开展监督检查,有利于现场取证并寻找到突破口,避免遗漏证据和反复多次到机构补取证据。收集证据的基本方法包括现场监督检查、调查询问、相关资料复制、采集影像资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

  4.2.1 现场监督检查 (1)现场监督检查是卫生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 使用的文书是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要认真检查是否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查是否在有效期内。调查其真实性,如系伪造、买卖、租借等行为,通过询问有关人员,收集相关书面证据,如租借协议、费用支付凭证等证实上述行为。(2)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在岗执业人员的聘用关系和资质证明, 记录现场从事诊疗活动的内容及执业人员,使用的药品、器械和技术方法等。同时注重辅助科室,例如药房、病房、检查室和手术室等的检查,现场控制各类登记簿和报告单、病历、划价处方、发票等。

  4.2.2 调查询问 (1)调查询问是卫生执法活动中比较方便、灵活的取证方式, 不受时间、场地限制[2]。询问及制作笔录时应注意三点:一是把握可信程度。首先弄清被询问人的身份及其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二是证实来源可靠。询问之前,应当先出示证件并告知有关事项,同时写进询问笔录;询问完毕,笔录内容应由被调查人阅后签字认可。三是注意前后一致。笔录应对被询问人陈述内容的原意作忠实的记录,对同一被调查对象的多份调查,内容应前后一致,不能自相矛盾。(2)调查取证不能只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做调查,同时要对当事的相关人员都进行调查取证。询问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执业许可情况,开展诊疗活动的起始时间、地点、项目、内容、对象、服务人数;询问执业人员的聘用关系和资质, 从事诊疗活动的时间、内容、对象,使用的药品、器械、技术手段、诊疗活动收费情况等。同时应向患者、其他的医务人员(非当事人)、举报者等知情人收集旁证材料,以便进一步了解案件的初步情况。

  4.2.3 相关资料复制 在收集、复制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收费单等书面资料时,应当向当事人开列资料清单,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共同签字或盖章;提取书证原件有困难时,可以是副本复印件,并附制作过程文字说明以及原件存放何处的说明,不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如果作为证据使用的话,应当由提供人在原件或复印件上签字或盖章,以证明该证据来源或进行确认;卫生执法人员在收到当事人主动提供的书面证据时,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名称、收到件数、页数以及是否原件等,收据由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4.2.4 采集影像资料 (1)对于容易消失的证据或使用其他方法不易取得可靠证据的,可用录音、录像或拍照等手段取证收集证据,一般情况下必须注意向对方当事人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在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中往往会采用秘密录音、录像的方式,这就会牵涉到非法证据的问题。但笔者认为只要是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所获取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其他证据的辅助形式或者补充,不属于非法证据,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2)对非法行医点进行影像采集时应该从外到内、从远到近进行[3],外景应摄取医疗机构全称标志、地点路段。内景摄取现场主要负责人、在岗执业人员违规执业现况、使用中的各类检验、治疗设备等。中景摄影、摄像时注重摄取执业人员工作衣、帽,行医场所状况,无法搬动的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现场查封的环节拍摄。近景摄影、摄像则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询问人员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在无证诊所内搜集具有广告性质的宣传牌、诊疗发票及登记本、收支记账本、挂号单及处方签、结账收据等书证、物证进行细节拍摄。(3)摄影资料应注明单位名称、时间、地点、内容,随时归案卷宗。

  4.2.5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为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的专门方法,在非法行医执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但《行政处罚法》未对超过7天的情况加以说明,卫生部第34号令《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中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文书格式中具体的处理意见亦未作说明或解释[4]。在现实操作中,卫生执法人员往往在询问笔录注明“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予以归还”的字样,笔者认为此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有待商榷。

  4.3 证据的运用 非法行医案件证据的运用,是指从现场检查收集证据开始直至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为止运用证据确认违反医疗执业监督管理事实的活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对收集证据的可能性、合理性、一致性、详细性以及证据来源的可靠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并得出案件准确的调查结构,保证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案件做到合法、准确、规范。

【参考文献】
   1 周伟.常见医疗事故鉴识与纠纷处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2 马伟科,梅振华.卫生行政执法的证据及收集方法探讨.现代预防医学,2006;33(8):1403-1404.

  3 杨吴洪.卫生行政执法影像取证初探.江苏卫生保健,2007;9(5):27.

  4 海林,李金涛.浅谈卫生行政控制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正确运用.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08;19(6):91-92.

作者: 孙 勤,曹惠廉,向 承,林丽丽,邱昱清 201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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