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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两部暂行规定,加强实践教学管理

来源:中山大学
摘要:卫生部、教育部于2008年8月18日印发了《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旨在规范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管理,保护临床实践过程中患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医学教育教学质量。由于在该暂行规定中,一些内容是在此前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尤其是关于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中对患者知情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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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教育部于2008年8月18日印发了《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旨在规范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管理,保护临床实践过程中患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医学教育教学质量。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由于在该暂行规定中,一些内容是在此前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尤其是关于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中对患者知情同意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将会对我们的临床教学实践带来很大的影响。如果不提前做好准备,将可能在面临患方提出意见或提起诉讼时陷入被动。为此,中山三院教学科于2008年12月31日下午组织了解读该暂行规定的座谈会。由全院19个教研室的主任、教学主任、负责临床教学的教师以及医务、质控、门诊办等相关行政科室的科长共30多人参加。    本次座谈会由李刚副院长主持,汤美安教授对该暂行规定的具体细则进行了详尽的解读。最后她提出了两方面的建议,首先从管理者角度,由医院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文书,进一度完善制度建设,对患者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是从带教教师的角度,首先带教教师要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其次在临床教学过程中要加强医患沟通,做到“让患者愿意配合,让学生学到技能”,同时要注意运用交流技巧,在患者面前要适当表扬学生,不宜指责学生。    随后由医务科姚麟科长从法律层面对该暂行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解读,并提出了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文书范例,门诊办公室梁焕友主任介绍了从本月开始在我院门诊病历须知中增加的相关条款,各临床教研室的主任和教师也对在临床实践教学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和应对经验进行了交流。    通过本次座谈会,使大家进一步明确了在临床实践教学过程中医院和带教教师的责任和义务,为更好的解决“服务患者”与“教授学生”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提高三院临床教学质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者: 20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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