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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食药监局网站消息,国家食药监局日前发函,就修改完善后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要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供应商、供货品种或供货时间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和购销台账档案,有关文件应当保存至产品保质期结束后1年,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国家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电子档案管理。
具体内容如下: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加强和规范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
第三条 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查验供应商资质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建档备查,同时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
第四条 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设立相关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工作,及时整理有关档案文件,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第五条 应当按供应商、供货品种或供货时间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和购销台账档案,有关文件应当保存至产品保质期结束后1年,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国家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电子档案管理。
第六条 涉及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企业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索证索票管理
第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资质、产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检验报告等信息应随货同行,与产品销售单据一并流转。
第八条 生产企业索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文件;
(二)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进口的生产企业,应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涉及检疫的,应索取检疫合格证明;
(四)涉及商标、条形码印刷的,应索取供应商印刷许可证和条形码印刷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提供复印件的,应逐页加盖(或首页加盖,其他页骑缝加盖)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生产企业索票应当索取供应商出具的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凭证应至少注明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售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