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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合“玩女人”有色广告媚俗哪来的胆?

来源:news.tom.com
摘要:向“有色广告”宣战最近,我发现一些报纸登载一些明显含有极不健康内容的小广告,称它们为“有色广告”一点也不为过。这些广告背后,那些服务商们未必真敢提供色情内容,但它已经起到了极坏的暗示作用。特别是“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词语对未成年人有极大的吸引力,也许会使一些人钻入费用陷阱。另外,现在报纸的丰乳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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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有色广告”宣战

  最近,我发现一些报纸登载一些明显含有极不健康内容的小广告,称它们为“有色广告”一点也不为过。有的甚至公然标出“十八禁”等。这些广告背后,那些服务商们未必真敢提供色情内容,但它已经起到了极坏的暗示作用。特别是“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词语对未成年人有极大的吸引力,也许会使一些人钻入费用陷阱。

  另外,现在报纸的丰乳广告、壮阳药广告也是在文字、图片上越来越大胆。

  人民日报是负责任的媒体,所以投书贵报希望通过你们引起重视!

  童衡

  这是一封江苏读者来信。随信附了8月27日B3版的《扬子晚报》和8月26日A5版的《金陵晚报》。在这两页报纸上,“移动用户拨12590××××,欲望升起的地方”、“移动用户发3到63××××,联通用户发HYY到××××,窥探极度隐私空间,破解成人技巧”、“来自民间最经典的男女情趣笑话”、“加入成人学堂,探索两性秘密”、“少女到女人的情感实录,带给你感官上的无限瞎想”、“情色玫瑰坊”等广告词句非常醒目。

  这并非偶然现象。长达两个月的采访中,上百位被调查者大多表示看过“有色广告”,并深感它有愈演愈烈之势。记者翻阅报刊、观看电视、浏览网页,发现了近百条或明或暗的“有色广告”,而且不少广告语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传诵。

  这是淫秽色情广告吗?

  1995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淫秽内容。

  那么,到底什么叫淫秽色情广告?又怎样界定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广告?像本文开头所列的广告内容,是淫秽色情广告或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广告吗?

  记者就此专门询问了国家工商总局,但是一个月过去了,始终没有收到答复。

  一位在北京某工商局工作的朋友说,多数工商局设有专门的投诉电话和专职广告监测人员。就他们局而言,很少接到此类广告的投诉,也很少处理:“主要是找不到处理依据。法律的规定太笼统!所以,我们监测时往往不太关注此类广告。”

  从“玩美女人”案说起

  抛开淫秽色情广告不谈,本文开头所列的广告是否违规违法?

  这一点,在广告业界知名的“玩美女人”一案中早有定论。

  2001年,一则“玩美女人”灯箱广告引起广泛关注:在沪台资企业“思微尔”委托上海华智地铁广告公司在该市地铁的4个站点发布品牌内衣广告时,打出了“玩美女人”的广告语。4月19日《解放日报》提出异议。8月,上海市工商局黄浦分局以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中“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为由,责令“思微尔”停止发布广告,公开更正,并罚款20多万元。“思微尔”不服,诉至法院。法庭上,“思微尔”认为“玩”有“做、追求、崇尚”的意思,“玩美女人”可理解为“追求崇尚美好的女人”,绝非有人想象的那么庸俗。工商部门指出,“玩”有“戏弄、玩弄”的意思,广告主对广告的理解不能强加于受众。12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上海市工商局黄浦分局对思微尔(南海)服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判决。

  公序良俗原则在此发挥了作用。

  《广告法》中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今年4月中宣部等下发的《关于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广告的通知》中也提到:“新闻媒体广告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广告屡禁不止,有些广告内容格调低下、用语粗俗,引起群众不满和反感。”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非常明显,该广告的内容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行政部门理应依法制止。如果行政部门应作为而不作为,同样也可被告上法庭。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玩美女人”案只是个别现象,就算在此案中,广告商也有推诿理由。“多数时候,公序良俗不具可操作性,法官较少根据这条判案。”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友根教授表示。如何让立法更明确更具体,对“有色广告”予以更为严格的限制,应当引起我们的思考。

  是否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对此,也有人提出,也许这是成人教育广告呢?难道成人教育也违法?就像电影一样,也有仅限于成年人看的电影啊;何况公开的电影和电视剧不是也有不宜镜头吗?社会上类似的事情太多了!广告中有“未成年人禁止”的语句,应该不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

  北京大学广告学系主任陈刚教授说,这种广告含有不适合未成年人了解的内容,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条款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李友根教授表示了相同看法:“此广告又是否有足够的技术标准限制未成年人进入呢?实际经营活动中,根本无法鉴别消费者的实际年龄,甚至诸如‘未成年人禁’的语句会成为卖点,导致服务接收者中未成年人占很大比重。该行为本身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这种广告怎会出炉?

  一个广告的发布,要经历几个环节,广告经营资质审核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审查者,任何一个环节严格把关,这种广告又怎会出炉?

  《广告法》第二十七条提到:“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扬子晚报》广告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这样做是完全合法的。原来广告比较低俗,我们已经做了删节和修改,调整了内容。而且无论哪个广告主都有经营资质。”他同时表示:“市场对此有需求,而且需求量不小。”

  广告界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利润是媒体出版单位承接此类广告的直接驱动力。

  记者联系了南京的朋友,不少人称过去曾看过类似的广告,屡见不鲜。虽然,目前广告实施事后审查制度;工商等部门因为广告的数量巨大,多采用抽查方式。那么,连百姓都熟悉的事情,相关行政部门又怎么视而不见?

  记者致电江苏省工商局佯装投诉,一位孙先生接待了记者。记者亮明身份后,他表示,在《金陵晚报》发现了类似的广告,正在调查,尚无结论。目前,记者联系了《扬子晚报》和《金陵晚报》,他们都称近来没有接受过此类调查。

  经过了一个月,调查竟然不了了之!

  其实,没有投诉,工商局一样可以发现“有色广告”。广告处的魏先生说,省工商局的广告监测设备已经运行几年了,南京市的此套设备今年也建立起来了,但是从1—9月的违规违法广告统计结果来看,基本没有“有色广告”的查处。

  带给我们的思考

  据悉,“玩美女人”案起源于一位母亲向《解放日报》反映情况,表示每天带着十几岁的女儿走过这幅广告时都有一种亵渎感。试想,若没有媒体参与,此广告会被社会关注甚至被禁止吗?

  专家们表示,“有色广告”的影响自不待言,治理的措施也有待探讨。

  “为什么没有操作性强的相关条款治理‘有色广告’?能不能通过立法从源头上堵住‘有色广告’呢?”李友根说:“‘含有淫秽色情内容’、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这三条难以界定或难以操作,我们呼吁淫秽色情广告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

  采访中,不止一位法学专家认为,执法不到位。李友根形象地把“有色广告”称为“民不举,官不办”的“芝麻事”。正因如此,才助长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经营发布该类广告。

  广电总局前不久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播出机构特别要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治疗妇科疾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和介绍丰乳产品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观看的广告及其专栏节目,应避开在未成年人相对较为集中的收视时间播放。各播出机构一律不得播出涉嫌黄色声讯热线的广告和游动字幕广告。“这一规定对纸质媒体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陈刚说:“众所周知,广告分级不容易,所以媒体严格把关更加重要。媒体对公共利益负有责任,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营利组织。满足市场的需求可以增加发行量,但这不能成为‘媚俗’的借口。”

  此外,社会监督和群众素质有待加强。专家们认为,动员社会监督不失为打击“有色广告”的有效途径之一。记者发现,虽然很多老百姓看到“有色广告”时会颇有微词,但是投诉的还比较少,甚至不少人对一些打“性擦边球”的广告津津乐道。如何提高全民的文化素养和法制意识,还有一段路要走。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吴兢 杜文娟

  

作者: 自动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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