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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莎莎”案了结 上海“莎莎”赔款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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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华社上海4月26日电】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莎莎海外有限公司(香港“莎莎”)诉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要求上海莎莎停止侵犯香港“莎莎”享有的“莎莎”和“sasa”注册商标专用权。2003年,香港“莎莎”发现上海“莎莎”以“莎莎”作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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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上海4月26日电】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莎莎海外有限公司(香港“莎莎”)诉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要求上海莎莎停止侵犯香港“莎莎”享有的“莎莎”和“sasa”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对香港“莎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含有“莎莎”字样;在《新民晚报》《瑞丽服饰美容》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香港“莎莎”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

  莎莎海外有限公司于1996年7月注册成立,1996年9月在中国香港注册了“莎莎”商标,此后,又先后在中国内地、中国台湾、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注册了“莎莎”和“sasa”商标。目前,香港“莎莎”在中国内地享有“莎莎”和“sasa”6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003年,香港“莎莎”发现上海“莎莎”以“莎莎”作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2005年12月,香港“莎莎”将上海“莎莎”告到上海市二中院。

  法院认为,作为“莎莎”和“sasa”注册商标的权利人,香港“莎莎”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而上海“莎莎”将与香港“莎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突出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上海“莎莎”这一行为也侵犯了香港“莎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作者: 2006-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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