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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病毒或细菌的科研人员要确定首诊定点医院

来源:新华网
摘要:新华网北京7月9日电(记者朱玉)为保障接触病毒或细菌等病原体的科研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传染病的传播,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下发了《关于保障接触病毒或细菌科研人员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从事甲类传染病或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以及可能造成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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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7月9日电(记者朱玉)为保障接触病毒或细菌等病原体的科研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传染病的传播,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下发了《关于保障接触病毒或细菌科研人员医疗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从事甲类传染病或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以及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危害的病毒或细菌等病原体科研工作的人员,在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时,应至少选择一家具有传染病预检分诊和消毒、隔离、防护等诊疗条件的综合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并作为首诊医院,报所在单位备案。所在单位应为其选择首诊定点医院提供帮助、指导。上述人员在患病后,原则上应首先到本单位内设医疗机构或首诊定点医院就诊,并向接诊医师说明其工作单位、所接触或有可能接触到的病毒、细菌等病原体;同时向本单位的主管领导报告。内设医疗机构或首诊定点医院经预检分诊排除患者可能患有传染病可能性后,可转诊到相应医院或科室就诊。若不能排除该患者可能患有传染病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消毒措施,按规定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并给予治疗;需转诊的,应采取隔离防护措施或请急救中心(站)转诊。
 
  通知要求,各科研院所内设医疗机构和定点医院要认真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范,防止交叉感染,不断提高传染病的诊疗水平,认真筛查,及时诊断,确保从事病毒或细菌等病原体科研工作的人员得到优质、高效医疗服务,并保证其他就诊人员的医疗安全。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本辖区内具有传染病诊疗条件的医疗机构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并通报同级社保部门。(完)
作者: 佚名 200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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